曾昭权、蔡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闽08民终10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志炜詹跃忠许培清
【审理法官】杨志炜詹跃忠许培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曾昭权;蔡齐伟
【当事人】曾昭权蔡齐伟
【当事人-个人】曾昭权蔡齐伟
【代理律师/律所】涂慕冰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涂慕冰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涂慕冰
【代理律所】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曾昭权
【被告】蔡齐伟
【本院观点】本案曾昭权起诉请求是要求蔡齐伟立即协助其办理长汀县店的过户手续。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财产保全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曾昭权起诉请求是要求蔡齐伟立即协助其办理长汀县店的过户手续。该房产因另案的执行,已被一审法院的执行机构查封,本案诉讼可能导致审判权与执行权工作的冲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曾昭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曾昭权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综上,曾昭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0:15:2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店面因被告蔡齐伟与他人有债权债务纠纷,已被法院执行查封,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审理确权诉讼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曾昭权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曾昭权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长汀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1民初1048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综上,曾昭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曾昭权、蔡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民终10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昭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慕冰,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齐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昭权因与被上诉人蔡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1民初10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国权简介二审上诉人诉称 曾昭权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长汀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1民初1048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与理由为:2004年3月,上诉人曾昭权与同事曾冬生协议以上诉人的名义共同向被上诉人蔡齐伟(炜)购买坐落于长汀县的店面(以下简称该店),并付清购房款。2006年元月16日,上诉人与曾冬生协议该店归上诉人一人。此后,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协助过户
未果,只好在2020年4月16日通过诉讼要求被上诉人立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为顺利实现过户目的,上诉人在提起诉讼的当日还特别申请保全查封了该店。审判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执行庭竟在上诉人申请查封该店后的35天(2020年5月21日)后,依职权作出(2020)闽0821执64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次查封了该店;故,审判庭就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作出(2020)闽0821民初104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长汀法院立案庭已依上诉人的申请查封了该店,故其后长汀法院执行庭依职权对该店所进行的查封不可能是重复查封、而只能是轮候查封。现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查封是依上诉人申请而由长汀法院立案庭所作出的查封,长汀法院执行庭依职权对该店所进行的查封还在轮候,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关于“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一是,本案的诉请是要求被上诉人立即协助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一个给付之诉,而不是一个确权之诉;二是,现生效的查封是依上诉人申请而由长汀法院立案庭所作出的查封,而不是长汀法院执行庭作出的轮候查封(还未生效)。
原告诉称 曾昭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长汀县店的过户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用(含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店面因被告蔡齐伟与他人有债权债务纠纷,已被法院执行查封,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审理确权诉讼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曾昭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曾昭权起诉请求是要求蔡齐伟立即协助其办理长汀县店的过户手续。该房产因另案的执行,已被一审法院的执行机构查封,本案诉讼可能导致审判权与执
行权工作的冲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曾昭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曾昭权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