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元成与周志良、赖海洋、罗仕娣、赖国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13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岳淑敏黄某某锋刘宇慧
【审理法官】岳淑敏黄某某锋刘宇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任元成;周志良;赖海洋;罗仕娣;赖国洋
【当事人】任元成周志良赖海洋罗仕娣赖国洋
【当事人-个人】任元成周志良赖海洋罗仕娣赖国洋
【代理律师/律所】黎潭彬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曾越华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黄燕珊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黎潭彬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曾越华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黄燕珊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黎潭彬曾越华黄燕珊
蔡国权简介【代理律所】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任元成
【被告】周志良;赖海洋;罗仕娣;赖国洋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任元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任元成负担。上诉人任元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给予退还上诉人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0:04:03
任元成与周志良、赖海洋、罗仕娣、赖国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民终1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元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潭彬,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赖海洋。
原审被告:罗仕娣。
原审被告:赖国洋。
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越华,系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珊,系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元成因与被上诉人周志良、原审被告赖海洋、原审被告罗仕娣、原审被告赖国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3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已通过邮政快递向与上诉人任元成通过电话联系确认的地址寄送了传票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快递单号为10xxx79793,快递回执显示由其同事肖某于2020年6月5日签收。同时,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10:15当庭电话联系了上诉人任元成向其确认该地址无误,上诉人任元成称其忘记时间不来开庭。故上诉人任元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任元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任元成负担。上诉人任元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给予退还上诉人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淑敏
审 判 员 黄某某锋
审 判 员 刘宇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晓露
书 记 员 黄苑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