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福富、赖赛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6
【案件字号】(2022)皖03民辖终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刁小健朱怀甫秦玉
【审理法官】刁小健朱怀甫秦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顾福富;赖赛珍;周加志;金剑波;何敏辉
【当事人】顾福富赖赛珍周加志金剑波何敏辉
【当事人-个人】顾福富赖赛珍周加志金剑波何敏辉
【代理律师/律所】高乃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葛浩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乃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葛浩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蔡国权简介高乃胜葛浩
【代理律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顾福富;赖赛珍
【被告】周加志;金剑波;何敏辉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未做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接收货币一方周加志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因周加志住所地为安徽省怀远县,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顾福富上诉提出,原审认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有误。经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21民初8137号之二民事裁定已对(2021)皖0321民初8137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二行中“买卖合同”补正为“民间借贷”。赖赛珍上诉提出,其与顾福富从未向被上诉人借过钱,更没有出过借条,双方之间根本
不存在借贷关系,以及两上诉人均认为被上诉人汇给原审被告顾福富的款项均是工程押金等,因涉及本案的实体问题,本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中不予审查。两上诉人均提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上诉理由。因根据原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原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故本院不予采纳。赖赛珍上诉另提出,其系香港居民,退一步讲,即使是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0:30:30
【二审上诉人诉称】顾福富上诉称,一、原审认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有误。原审法院在立案时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而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原审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该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
出此认定明显错误。退一步说,假如是买卖合同,那本案的被告住所地系浙江省象山县,合同履行地也不是安徽省怀远县。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安徽省怀远县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9月6日签订的《某某安置小区安装工程协议书》明确约定:将位于浙江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汇给上诉人的款项系工程押金。工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专属管辖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以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赖赛珍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经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提供的仅有转账凭证,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福富从未向被上诉人借过钱,更没有出过借条,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系香港居民,退一万步讲,即使是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裁定不当。本案事实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有
顾福富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9月6日签订的《4某安置小区安装工程协议书》为凭,被上诉人汇给原审被告顾福富的款项均是工程押金。本案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履行地均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所以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顾福富、赖赛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3民辖终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福富。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赛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加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乃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浩,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金剑波。
原审被告:何敏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福富、赖赛珍因与被上诉人周加志、原审被告金剑波、何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分别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8137号及(2021)皖0321民初8137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顾福富上诉称,一、原审认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有误。原审法院在立案时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而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原审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该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此认定明显错误。退一步说,假如是买卖合同,那本案的被告住所地系浙江省象山县,合同履行地也不是安徽省怀远县。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安徽省怀远县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9月6日签订的《某某安
置小区安装工程协议书》明确约定:将位于浙江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汇给上诉人的款项系工程押金。工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专属管辖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以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赖赛珍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经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提供的仅有转账凭证,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福富从未向被上诉人借过钱,更没有出过借条,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系香港居民,退一万步讲,即使是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裁定不当。本案事实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有顾福富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9月6日签订的《4某安置小区安装工程协议书》为凭,被上诉人汇给原审被告顾福富的款项均是工程押金。本案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
履行地均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所以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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