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学刚、毕桂华二审行政裁定书
蔡学刚、毕桂华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2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7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继红万宗杰王盛楠 
【审理法官】李继红万宗杰王盛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学刚;毕桂华;张明霞;熊义;陈宁;吴文胜;陈敏;芦秀英;陈家荣;刘凤兰;胡业立;刘永秀;余家法;陶喜忠;河南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蔡学刚毕桂华张明霞熊义陈宁吴文胜陈敏芦秀英陈家荣刘凤兰胡业立刘永秀余家法陶喜忠河南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蔡学刚毕桂华张明霞熊义陈宁吴文胜陈敏芦秀英陈家荣刘凤兰胡业立刘永秀余家法陶喜忠 
【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蔡学刚;毕桂华;张明霞;熊义;陈宁;吴文胜;陈敏;芦秀英;陈家荣;刘凤兰;胡业立;刘永秀;余家法;陶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证据不足改判可诉性自由裁量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蔡学刚等14人基于省政府未对其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进行回复为由提起诉讼,其实质是要求省政府启动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程序,对罗山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内部层级监督。蔡学刚等14人申请的履
行职责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认定蔡学刚等14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并无不当。蔡学刚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4:06:15 
【一审法院查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2019年7月18日,蔡学刚等14人以邮寄方式向省政府提交了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要求其查处:“1.罗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强征房屋的违法行为;2.罗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罗山县原食品公司家属院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的违法乱纪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分;3.收回以违法棚户区改造项目名义获取的国家政策扶持包括财政扶持、信贷扶持和税费扶持等优惠待遇。"7月22日,省政府签收了该申请。之后,省政府将该申请书转送至省信访局,省信访局将该申请书转送信阳市信访局,信阳市信访局又将该申请书转送罗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9月17日,罗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蔡学刚等14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置意见书》。蔡学刚等14人以省政府收到查处申请后未制作答复书等相关文件,不予回复的行为严重违法
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蔡学刚等14人基于省政府未对其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进行回复为由提起诉讼,其实质是要求省政府启动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程序,对罗山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无论省政府对蔡学刚等14人的查处申请是否回复以及如何回复应当属于省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虽然这种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可能产生政治上的责任,但不产生法律上的责任。因此蔡学刚等14人申请的履行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蔡学刚等14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蔡学刚、毕桂华、张明霞、熊义、陈宁、吴文胜、陈敏、芦秀英、陈家荣、刘凤兰、胡业立、刘永秀、余家法、陶喜忠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蔡学刚等14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作为准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向被上诉人提交查处申请,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罗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强征房屋的违法行为和罗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违法乱纪等行为,被上诉人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此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产生重大影响。2.上诉人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有权提起履行职责之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作为罗山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有权对罗山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罗山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被上诉人不履行其监督职责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3.上诉人所提履行职责之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职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实体法明确赋予了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履行职责则具有可诉性。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机制可以确保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步调一致,但是一旦出现行政相对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基于下一级行政机关的违法事实而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就不应被当作内部
蔡国权简介行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履行违法征收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不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自由裁量行为。综上,请求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蔡学刚、毕桂华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行终7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蔡学刚。
     上诉人(一审原告)毕桂华。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明霞。
     上诉人(一审原告)熊义。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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