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胜与康耀勤、王志萍、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6
【案件字号】(2021)粤07民辖终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北熊昌波梁慧敏
【审理法官】王北熊昌波梁慧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国胜;康耀勤;王志萍;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国胜康耀勤王志萍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国胜康耀勤王志萍
【当事人-公司】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国胜
【被告】蔡国权简介康耀勤;王志萍;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双方已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鹤山法院起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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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双方已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鹤山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鹤山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吴国胜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审理,与双方的约定管辖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鹤山法院裁定驳回吴国胜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0:09:47
吴国胜与康耀勤、王志萍、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民辖终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耀勤。
原审被告:王志萍。
原审被告: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兴业苑5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68420221G。
法定代表人:吴国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国胜因与被上诉人康耀勤、原审被告王志萍、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2020)粤0784民初48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鹤山法院认为:争议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鹤山法院,属于有效约定,鹤山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鹤山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吴国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国胜上诉请求:撤销鹤山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事实理由:鹤山法院裁定错误。吴国胜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广州等地居住,鹤山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双方已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鹤山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
定”的规定,鹤山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吴国胜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审理,与双方的约定管辖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鹤山法院裁定驳回吴国胜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 北
审 判 员 熊昌波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宗艳
书 记 员 区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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