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镜、吴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支付宝3月1号新规【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赣09民终6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涂青达袁飞云杨耀星
【审理法官】涂青达袁飞云杨耀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镜;吴琴
【当事人】唐镜吴琴
【当事人-个人】唐镜吴琴
【代理律师/律所】彭晓辉江西甘雨(宜丰)律师事务所;李朝阳江西甘雨(宜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晓辉江西甘雨(宜丰)律师事务所李朝阳江西甘雨(宜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晓辉李朝阳
【代理律所】江西甘雨(宜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唐镜;吴琴
【本院观点】一审审理过程中,吴琴对唐镜帮其还信用卡款事实予以自认,经比对,唐镜二审提供的明细记录涵盖了一审明细记录,对唐镜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证人证言未出庭作证,对其证人证言依法不予确认。上诉人唐镜与上诉人吴琴从相识到建立恋爱关系,后关系终结。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委托代理不当得利合同证人证言自认质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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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唐镜与上诉人吴琴从相识到建立恋爱关系,后关系终结。在双方当事人交往期间,存在赠予的事实,即吴琴用唐镜的京东、淘宝账号支付货款的事实,对该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赠予。对转账行为,一审判决以日转5000元为标准,高于5000元为附条件赠予,低于5000元为表达情意,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明确约定,该判断标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吴琴向唐镜返还款项15万元。对于唐镜出借给吴琴
63950元用于归还信用卡贷款,唐镜二审主张一审未予计算的43800元,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4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吴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唐镜归还款项人民币213950元; 三、驳回上诉人吴琴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唐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01元,减半收取315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35元,共计9285.5元,由上诉人唐镜承担2285.5元,由上诉人吴琴承担7000元,一审减半的3150.5元,退回唐镜。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5:52: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唐镜是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年底相识吴琴,并想与吴琴发展成恋爱关系。一段时间后,吴琴同意与唐镜做男女朋友。吴琴因学习工作原因于2018年3月去往杭州,于8月回到宜丰。其余时间,双方在宜丰县保持了恋爱关系。期间吴琴
一直与其前夫生育的小孩共同生活,并未与唐镜同居。 双方当事人交往期间,唐镜将自己的淘宝账号、京东账号交与吴琴购买日常用品。其中,吴琴在京东上购物花费14642元、在淘宝上购物花费4836元。同时,双方通过网络平台有多次转账行为。转账部分,2017年12月25日至2019年8月3日,唐镜通向吴琴转账195次,共计231034元。其中包括2018年9月13日分两次转账共计5130元,2018年11月1日分两次转款共计20000元,2018年11月21日转账5000元,2018年12月2日两次转款共计6000元,2018年12月14日转账10000元,2019年4月1日转账5000元,2019年5月2日转账7400元,2019年6月3日转账10000元,2019年7月29日转款6000元。以上共计74530元。其余均为每天低于5000元的转账。手机银行软件部分,原告唐镜向吴琴转账共计20150元,用于吴琴归还信用卡贷款。其中2018年11月12日转账400元,2019年1月3日转账9150元,2019年2月3日转账3200元,2019年5月3日转账7400元。支付宝部分,唐镜向吴琴妹妹吴婷转账共计16000元,其中2018年8月16日转账5000元,2018年9月16日转账5000元,2018年11月16日分四次转账共计6000元。 在此期间,吴琴也通过向唐镜转账13950元。其中2019年5月3日转账7400元,其余均为每日低于5000元的小额转账。另外吴琴分别于2018年11月18日、同月30日、同年12月13日向唐镜转款10000元,共计30000元,用于归还妹妹吴婷向唐镜所借款项。 在双方交流中,吴
琴曾于2019年6月因为缺钱向唐镜要求帮助。2019年8月,唐镜发现吴琴用唐镜的支付宝给在南京工作的邹文君(网名皮皮)购物付款,双方发生矛盾,唐镜要求吴琴将交往期间的用款全部归还。2019年8月16日,吴琴向唐镜借款6000元,唐镜并未借款。此后,唐镜催促吴琴归还欠款,吴琴表示愿意归还部分,但以没有能力为由拒不归还。唐镜因此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吴琴表示不再与唐镜交往。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从建立恋爱关系到最终缔结婚姻需要一个过程,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往往具有将来缔结婚姻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基于这种美好的愿望,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会发生消费支出及一方向另一方汇款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在交往期间,双方互相赠予了部分财务,吴琴也向唐镜借款用于消费及归还信用卡。本案应当为赠予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唐镜给吴琴每日转账低于5000元部分共计156504元,京东账单14642元、淘宝账单4836元。这种支出、转账用于日常生活中,系唐镜赠予吴琴来表达情意,且并未举证证明其系附条件的赠予。唐镜无权撤销赠予合同,故吴琴分手后并无归还的义务。唐镜向吴琴每日转账超过5000元的部分共计74530元,吴琴于2019年5月3日向唐镜转账7400元。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该转账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双方基于缔结婚姻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目的,将大额度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无
偿转移财产为目的,其实质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当下双方的恋爱关系在诉前已经终止,故双方保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来自对方的赠予利益已经丧失法律依据,一方为此遭受损失,另一方再继续占有取自于对方赠送的钱财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吴琴应当归还唐镜债务共计67130元(74530元-7400元)。 唐镜向吴琴出借给被告20150元用于其归还信用卡贷款,吴琴同意归还,双方存在民间借款关系。故吴琴应当归还唐镜债务共计87280元(67130元+20150元)。唐镜并未举证证明唐镜在银行取款46700元用于出借给吴琴,故唐镜要求吴琴归还46700元的借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唐镜通过支付宝向吴琴妹妹吴婷转账共计16000元,吴琴向唐镜转账30000元用于归还妹妹吴婷向唐镜所借款项,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唐镜要求归还按银行同等贷款利率计息自起诉日至还清款项为止的利息,无法律与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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