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定红、李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定红、李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7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18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 
【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段定红;李政;成都易挖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段定红李政成都易挖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段定红李政 
【当事人-公司】成都易挖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邱泽荣四川尚来律师事务所;王吉昭四川国桢律师事务所;郑子军四川国桢律师事务所;何昭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泽荣四川尚来律师事务所王吉昭四川国桢律师事务所郑子军四川国桢律师事务所何昭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泽荣王吉昭郑子军何昭敏 
【代理律所】四川尚来律师事务所四川国桢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段定红 
【被告】李政;成都易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因李政认可真实性,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李政在二审中举示的当天上午二人聊天记录及段定红的质证意见来看,李政与段定红之间除本案所涉购买矿机之外还存在其他设备购买的事实,不能达到段定红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在段定红未举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证据1的真实性,同时,从段定红的质证意见来看,段定红认为在2019年6月17日上午李政转给段定红的5万元是购买其他机器的款项,即段定红自认双方之间除本案所涉购买芯动T2T矿机之外,还存在购买其他机器的款项往来存在。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段定红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支付宝向李政转款三笔12000元、38000元、10000元,合计60。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反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以上事实,有二审调查笔录、银行流水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支付宝3月1号新规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段定红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支付宝向李政转款三笔12000元、38000元、10000元,合计60000元,是否应当在案涉欠款中扣除,以及段定红应否就案涉借款利息承担保证责任。首先,案涉《欠条》是易挖公司向李政出具并确认于2019年6月17日向李政借款20万元购买T2T矿机,段定红作为担保人签名捺印。一审判决之后,易挖公司并未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还款责任提出上诉。其次,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李政与段定红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且李政转给段定红的款项多于段定红向李政的转款。段定红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支付宝向李政转账支付的三笔合计6万元均发生在案涉《欠条》出具之前,对此本院认为,在李政与段定红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段定红主张发生在案涉《欠条》出具之前向李政的转款应当扣除案涉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次,段定红主张仅对本金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对案涉借款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段定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5元,由段定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9-22 05:35: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5日、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18日李政通过支付宝及网银转账的方式分三笔向矿机商家转账10000元、50000元、138000元,以上三笔共计198000元。段定红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李政转账12000元、38000元、10000元,以上三笔共计60000元。2020年4月1日,易挖公司向李政出具《欠条》,载明易挖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2019年6月17日向李政借款用于购买及运输30台芯动T2T矿机,共计人民币200000元整;双方约定该笔借款还款方式为:1、2020年4月30日前至少偿还50000元欠款,如易挖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从2020年4月1日起按日息0.1%计算利息(计息金额为:50000元与实际还款金额的差额)。2、2020年5月30日前至少偿还100000元欠款,如易挖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从2020年4月1日起按日息0.1%计算利息(
计息金额为:100000元与实际还款金额的差额)。3、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欠款,如易挖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从2020年4月1日起按日息0.1%计算利息(计息金额为:剩余欠款)。4、如欠款易挖公司违约,借款方李政有权向担保人段定红要求偿还欠款;该《欠条》落款尾部有欠款人易挖公司签章及担保人段定红签名捺印。2020年4月3日段定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政转账30000元,该笔转账备注:代易挖公司还款。段定红在一审审理中明确该笔30000元系代易挖公司归还购买挖机的钱。一审审理中,李政陈述易挖公司、段定红辩称所谓的还款均为本人与易挖公司、段定红的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的200000元无关;其中2020年4月3日的30000元为农业项目相关款项;本人于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分别转给段定红215300元,转给易挖公司23958.55元。    一审法院查明以上事实,有身份信息、当事人陈述、《欠条》、《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