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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网址:weibo/signup/v5/protocol
转载时间:2021年9月14日
微博服务使用协议
1.特别提示
1.1.
微博运营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操作规则向用户提供微博服务。为获得微博服务,微博服务使用人(以下称"用户")需在认真阅读及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认可、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特别是以加粗方式提示用户注意的条款)并按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用户在进行注册过程中点击"同意" 按钮(或实际使用微博服务)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服务协议及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微博社区公约、微博商业行为规范办法、微博举报投诉操作细则及微博运营方公示的各项规则、规范。如用户对本服务协议或协议的任何部分存有任何异议,应终止注册程序(或停止使用微博服务)。
1.2.
用户注册成功后,微博运营方将为用户基于使用微博服务的客观需要而在申请、注册微博服务时,按照注册要求提供的账号开通微博服务,用户有权在微博运营方为其开通并同意向其提供服务的基础上使用微博服务。同时,用户同意:
1.2.1.用户应妥善保管微博账号及密码。
1.2.2.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任何微博账号或微博昵称。
1.2.3.用户使用微博服务过程中,须对自身使用微博服务的行为,对任何由用户通过微博服务发布、公开的信息,及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2.4.用户可以通过设置功能,自行确认和控制自己在使用微博服务过程中提交、发布或显示的信息的公开方式和可见范围。
用户使用微博服务过程中,对自身使用微博服务的行为以及通过微博服务发布、公开的任何信息享有合法权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用户同意:
1.3.1.微博运营方对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享有使用权。
1.3.
2.未经微博运营方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协助任何第三方非法抓取微博内容,“非法抓取”是指采用程序或者非正常浏览等技术手段获取内容数据的行为。
1.4.
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微博运营方所发布的Robots协议。
未经微博运营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方以违反上述规定的方式访问微博平台或收集任何微博内容。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运营方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
1.6.
微博运营方有权直接将本服务或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委托给其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及履行,微博运营方无需就此向用户另行获取授权。微博运营方将竭尽避免前述委托或变更给用户使
用微博服务造成的不便,微博运营方届时将尽量及时通过网站、平台、私信、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本协议中,关联公司是指控制某一方的、或被某一方所控制的、或与某一方共同受控制于同一实体的任何企业。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股权、投票权或管理权。
1.7.
为提高用户的微博服务使用感受和满意度,用户同意微博运营方可以对用户数据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从而进一步优化微博服务。
2.服务内容
微博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微博运营方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使用微博服务发布观点、评论、图片、视频、转发链接、长微博等,微博运营方有权对其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形态进行升级或其他调整,并将及时更新页面/告知用户。
2.2.
微博运营方提供的部分微博服务为收费网络服务,用户使用收费网络服务需要向微博运营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收费的网络服务,微博运营方会在用户使用之前给予用户明确的提示,只有用户根据提示确认其愿意支付相关费用,用户才能使用该等收费网络服务。如用户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则微博运营方有
权不向用户提供该等收费网络服务。
2.3.
新浪微博评论不了用户理解,微博运营方仅提供与微博服务相关的技术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络而支付的手机费)均由用户自行负担。
3.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3.1.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的稳定性问题、恶意的网络攻击等行为的存在及其他微博运营方无法控制的情形),用户同意微博运营方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微博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若发生该等情形,微博运营方将尽可能及时通过网页公告、系统通知、私信、短信提醒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受到影响的用户。
3.2.
用户理解,微博运营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微博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等)或相
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微博运营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微博运营方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微博运营方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微博服务(包括收费服务和免费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独立承担:
3.3.1.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3.3.2. 用户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3.3.3.用户在使用收费服务时未按规定为其所使用的收费服务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3.3.
4.用户侵犯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3.3.5.用户损害监管部门、国家机关及政府形象;
3.3.6.用户以任何方式损害微博运营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誉或信誉等合法权益;3.3.7.微博运营方有其他合理理由认为需要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微博服务的。3.
4.
如用户在申请开通微博服务后在任何连续90日内未实际使用,则微博运营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处理:
3.4.1.回收用户昵称;
3.4.2.回收用户账号;
3.4.3.停止为该用户提供微博服务。
3.5.
用户选择将微博账号与微博运营方合作的第三方账号进行绑定的,除用户自行解除绑定关系外,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用户已绑定的第三方账号也有可能被解除绑定,微博运营方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5.1.用户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本协议的;
3.5.2.用户违反第三方用户协议或其相关规定的;
3.5.3.第三方账号所属的站方要求解除绑定的;
3.5.
4.第三方账号所属平台或业务已关停的;
3.5.5.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或主管部门要求的;
3.5.6.微博运营方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解除绑定的。
4.使用规则
4.1.
用户可自行编辑注册信息中的账号名称、昵称、头像、简介等(以下简称“账号信息”),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
用户注册微博账号,制作、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及个人资料,不得以虚假或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注册;若用户的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用户应及时更新。
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用户不得以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名义注册微博账号,亦不得使用引人误解的信息
注册微博账号,包括但不限于让人误认为该账号与其他个人或机构组织存在关联关系的名称、头像或简介等。
4.2.
新闻媒体和政务机关开设微博账号的,除根据本协议约定使用微博服务以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规则及监管规定。
4.2.1.媒体账号,是指具有法定新闻资质的新闻单位在微博上开设的机构认证账号。媒体账号在使用微博服务时应当接受新闻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的统一管理。4.2.2.政务账号,是指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开设的机构认证账号。政务账号在使用微博服务时应当接受网信部门的统一管理,并根据自身的职责、章程和上级单位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4.3.
用户知悉并同意,以下信息一经用户提交确认则无法更改,因内容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错误,不完整、不满意等)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用户独立承担:
4.3.1.微博账号个性域名;
4.3.2.微博运营方规定的确定后无法修改的账号信息。
4.4.
微博运营方将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微博运营方将对用户使用微博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用户隐私内容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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