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 号】(2021)川知民终2152号
上海餐馆【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2.01.13
裁判规则
  “青花椒”是用于指代一种特定调味料的通用名称,处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在调味料上;被诉侵权人使用“青花椒”字样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正文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知民终2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游家渡小区6号楼附33-34号。
  经营者:邹利勇,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坤,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188号6A幢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左正飞,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阿婆火锅店的经营者邹利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坤、杨雪,被上诉人万翠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阿婆火锅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万翠堂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万翠堂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的是“青花椒鱼火锅”标识,并且同时标注了自身的商标“”,对于“青花椒”文字的使用,是对其经营特菜品的描述,系正当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一审判决确定的法律责任。
  万翠堂公司辩称,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突出使用“青花椒”标识是商标性使用,且该标识与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万翠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翠堂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侵犯万翠堂公司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五阿婆火锅店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商标的权属情况
  2014年7月7日,上海可奈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2016年4月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证明第12046607号商标转让给了万翠堂公司。
  2016年9月7日,万翠堂公司注册取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
  2018年6月21日,万翠堂公司注册取得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情况
  2021年5月21日,万翠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附近进行时间戳视频取证,将取证视频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cn),取得编号分别为TSA-0
4-20210521140910071VIM975、TSA-04-20210521132035204IK0DZG的两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时间戳附带光盘的视频显示,被诉侵权店铺的店招为“青花椒鱼火锅”,店内悬挂的地址为“游家渡小区附33-34号”,支付收款界面显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出具的发票上印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的鲜章。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阿婆火锅店注册于2019年10月17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邹利勇,经营场所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游家渡小区6号楼附33-34号。
  一审法院认为,万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其权利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五阿婆火锅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五阿婆火锅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侵权行为。两份时间戳视频证明,五阿婆火锅店的店招为“青花椒鱼火锅”,店内悬挂的地址为“游家渡小区附33-34号”,与五阿婆火锅店的工商登记地址相同,支付收款界面显
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出具的发票上印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的鲜章。五阿婆火锅店认可其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故可以认定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了“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因万翠堂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五阿婆火锅店在美团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对万翠堂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商标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诉侵权标识被五阿婆火锅店用于店招等处,且属于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使用位置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五阿婆火锅店主张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属于通用名称,一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未能举证证明“青花椒”为“饭店”这一服务类别的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对五阿婆火锅店的相关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侵权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涉案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与被诉侵权服务相同,均为饭店。将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与涉案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相比对,二者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虽字体细微不同,但其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服务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或误认。将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与涉案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相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文字部分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虽字体细微不同,但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
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服务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或误认。将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与涉案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相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虽字体细微不同,但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服务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或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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