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兵办发〔201175
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一一年八月一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dnf强化武器为进一步完善兵团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兵团城镇非从业居民、团场居民和农村户籍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兵团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三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兵团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兵团主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普遍参保。
第四条 建立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参保人员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户籍在兵团辖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兵团城镇非从业居民、团场居民和农村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构成。
第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兵团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八条  兵团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元。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5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兵团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财政补贴标准。
参保人员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九条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体,兵团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个人缴费;
(二)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
(三)个人账户利息;
(四)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扣除的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四条中国电信宽带查询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五条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兵团依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六条 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兵团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增发标准。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八条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
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金,待其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第六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 兵团城镇、团场、农村优抚对象、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三老”人员、五保供养人,凡年满60周岁,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应提高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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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低保对象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待遇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七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教师节 祝福语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支付养老金待遇和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预算、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
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务、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定期公示,自觉接受众监督。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参保档案,认真记录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长期妥善保存。全面推广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可委托
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折(卡),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代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团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和关系转移资格等的初审,以及一次性补缴金额的核算、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兵劳社发[2011]64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27    更新时间:2011-10-24
白露的四句诗
秋冬妆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程序,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1]75号)的精神,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业务流程(试行)
    一、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
(一)参保登记。户籍在兵团辖区内,年满16周岁,符合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登记。
(二)首次参保登记手续。
1.参保居民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照片2张、指定银行的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申请办理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缴费困难人,需同时携带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件;
(三)参保变更。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携带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到参保登记地点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办理变更手续。
(四)停保注销手续。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需提供有关证件或证明资料到参保登记地点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办理停保注销手续:
1.参保地变更;
2.死亡;
3.出国(境)定居;
4.户籍性质变更;
5.其它按照国家和兵团相关规定需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缴费地点。指定机构代缴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费。
(六)缴费方式。以指定机构卡代扣缴费为主,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费为辅。
二、基金征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参保人员签订居民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确定缴费方式;
(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缴费时间,在指定机构卡足额存入应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为指定机构提供应征缴人员名单;
(四)指定机构回传扣款情况(包括:扣款成功人员名单、扣款不成功人员名单等);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回传情况打印征缴汇总单据并送交基金管理部门;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指定机构传回的代扣划缴凭证与征缴部门打印的征缴单据金额核对无误后,及时确认并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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