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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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协调社会关系、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制
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四大基础性制度之一。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受传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模式的影响,造成现在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发展极不平衡,长期以来,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这在客观上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的和谐关系,严重制约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十一去哪里旅游最好玩
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此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全国各地相继出台本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保障项目,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待遇。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天津市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本文将重点分析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及特点,并提出今后需要完善的政策建议。
一、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2007年9月17日,天津市政府下发了《天津市农村社
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4月17日,天津市政府进而下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农村居民
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统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天津市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此后又陆续出台若干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使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重要探索。
(一)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实施范围:包括乡村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乡村企业及其农籍职工、乡村中的私
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其他符合条件应当参加农籍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2.缴费构成及比例: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8%的比例筹集,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职工本人缴纳2%。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6%作为用人单位缴费,2%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1)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2)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缴费额的85%,个体工商户缴费额的90%,(3)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部分的收益,(4)个人账户的利息。
3.养老金计发办法: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天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的特点及完善对策
林舜旺张霞
(河北工业大学,天津市300401
)摘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年的改革,天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
了一定成果,有许多创新之处,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为我国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重要的探索。本文从天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分析入手,
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制度特点;对策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243(2010)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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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籍职工,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的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农籍职工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可选择延长缴费期限或一次性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方式,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缴费额的15%、个体工商户缴费额的10%作为储备金,
用于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和对超过平均预期寿命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
(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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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范围:具有本市户籍10年以上,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的人员;或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09年改革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把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或自谋职业,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纳入范围。
2.缴费构成及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
例为10%至30%,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比例,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3.养老金计发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领取。实施初期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0元;缴费超过15年的,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4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
(三)农籍职工、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先后参加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退休年龄时,经过折算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5年的,将其城乡居民或农籍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40%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60%转入城镇职工保险统筹基金,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折算后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5年的,享受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将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全部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一次性转入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四)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教师节自制贺卡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2009年补助标准为:(1)年满60周
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2)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3)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0元。
二、政策特点及创新点分析
(一)保基本、全覆盖。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使城乡居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同时将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和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普惠原则。
(二)农籍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是一项创新性成果,这项政策既不同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又不同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是对农籍职工特殊人量身定做的特殊政策。天然玛瑙
(三)缴费方式灵活简洁,缴费比例适中,易于操作。1.农籍职工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6%,职工本人缴纳2%。个体工商户缴纳8%,其中6%作为用人单位缴费,2%作为职工个人缴费。这种制度上的创新使得农籍职工养老保险得到保证。2009年月缴费基数为2600元,单位和个人分别缴费156元和52元,不会大幅增加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2.农村居民以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每年应按照不低于10%、不高于30%的缴费比例自主选择缴纳保险费,无经济能力的年度可以不缴费,以后可以补缴,不影响享受养
老待遇。这种制度安排充分考虑了农村居民收入不稳定的特点,选择多交、少交、不交、补交由居民自主决定,不会影响基本养老待遇的享受,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政策出发点。
(四)农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采用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农村居民则采用个人账户和政府提供补贴相结合模式,各有特点。
1.农籍职工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累积制度,待遇与缴费挂钩,提高了职工缴费的积极性,对单位缴费也是有力的监督。同时把单位缴纳的85%以上划归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设立保险储备金,以应对特殊待遇的支出,又体现了部分统筹的含义。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提供,且根据缴费年限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从《暂行办法》政府补贴居民缴费到《规定》政府提供基础养老金,政府的投入更直
接反映在居民的养老待遇上,是一个大的进步,体现经济发展成果共享和还富于民的设计理念。
(五)衔接制度较完善,衔接程序简洁明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相互衔接,在达到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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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为折算依据,折算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城镇职工办理退休,不满15年的按城乡居民或农籍职工退休,操作程序简洁。相比其它省市的相关制度,天津的做法最为简单和实用。
1.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折算年限=∑(An /Bn )。
An 为n 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
Bn 为n 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n 为缴费的年度。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折算年限=∑(An /B )。
An 为n 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B 为申请领取养老金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或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n 为缴费的年度。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相互视同。
(六)以人为本,把尊重人的权益作为政策的出发点。对制度实行前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实施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不参保的,也可以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2010年1月1日前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在本年度内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三、需要完善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养老保险属于低水平、广覆盖型,待遇有待于提高。2009年,天津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150元,这是比较低的。而北京市规定,从2009年1月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除个人缴费账户养老金外,政府无偿提供每月280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农村老年人条件有待放宽。要求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时间规定太长条件太过苛刻,有碍公平原则,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同全国其它地方比较来看,
笔者认为,放宽到5年是合适的。同时,补贴标准也有待提高。天津2009年最低为60元,而北京的老年人福利养老金为每月200元,浙江省农村老年人津贴最低50元。
(三)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果有待于检验。
1.缴费费率和养老金替代率是否合适。缴费的多少直接影响养老金的待遇,以工资的8%缴费比城镇职工的28%少得多,必将导致养老金替代率过低,进而将影响参保
的积极性,因为实施的时间短,政策的效果不能马上显现,有待于观察。
2.采用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虽然调动了个人缴费的积极性,但养老待遇能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是否能满足当期的生活消费值得探讨。
3.政府责任的缺失,使农籍职工养老保险失去社会统筹的意义。笔者认为,
农籍职工作为弱势体,政府应该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一定的基础性养老金是应该的选择。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从理论上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应该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以目前的制度,城乡居民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可能的,这使养老保险的意义大打折扣。笔者建议,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养老
比利时国家队保险的最低待遇或略高于最低保障标准,以避免制度上的尴尬,保证居民的养老金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最低工资、平均工资标准的关系问题。天津市每年都要公布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和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用于计算城镇职工的基础养老金和各单位用工的最低工资。但是,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二者毫无关系,完全处于割裂状态,如果能够建立一定的联系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无疑是有益的。
(六)服务信息化建设。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能否取得成功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信息化建设能否及时跟上,农村地域相对广阔,居住分散,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设计要从农村的特点出发,服务网点分布要合理,缴费要方便,领取待遇要及时便利,争取村村有网点。同时人口状况底细要很清楚,一切都要纳入信息化管理之中,
这也是决策的依据。
参考文献:
[1]鲁全.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和谐社会建设[J]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10期.
[2]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第二版)[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8月.
[3]周伟,杨凤,张志胜.城乡统筹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16期.
作者简介:林舜旺:(1968.1—)男,河北工业大学人事处副研究员,管理学硕士。专业方向: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
(责任编辑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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