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大
2023年第10
期
近
年来,不少公益项目制作无障碍电影,惠及了大量残障
人士。所谓“无障碍视听作品”,是指面向残障人士(主要针对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及多重残疾人),通过后期重新制作,在视听作品中加入对场景画面、表情动作、人物情绪等要素的阐释说明,促使残障人士提升观影体验的一种形式。
那么,手机APP 上播放“无障碍电影”是否会构成著作权侵权?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无障碍视听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回放】
原告公司依法享有多部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公司在各大应用市场运营推广“无障碍影视”APP ,免费传播上述电影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
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允许,向公众提供上述电影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对相关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辩称,根据相关法律,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公司目前已对“无障碍影视”APP 会员注册资格进行了审核升级,注册会员时必须输入残疾人证编号,经公司验证后确属残障人士后方能使用“无障碍影视”APP 观看无障碍视听作品。因此,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对此,原告公司表示,对作品的合
理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公司仅靠审核残疾人证编号的方式仍不能确保作品仅向“阅读障碍者”提供,平台分流后势必会影响原告公司通过授权涉案影片使用获得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对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
【以案说法】
案件审理中,金山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明确了“无障碍视听作品”使用的“合理限度”。
我国残疾人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倒数第二位号码代表了残疾类别,1代表视力残疾,2代表听力残疾,3代表言语残疾,4代表肢体残疾,5代表智力残疾,6代表精神残疾,7代表多重残疾。根据分类,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按照一般文义理解,应当属于较为明确的“阅读障碍者”,但对于多重残疾人目前法律并未明确细分,既包含了阅读障碍者,又可能包含非阅读障碍者。
为更大程度地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不能对提供“无障碍视听作品”的一方苛责其无法做到的审核方式,作品的著作权方应当在目前技术手段或法律背景下,对此予以适当的宽容。
经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无障碍影视”APP 上的涉案无障碍视听作品无须下架、删除;对于残疾人证全国统一编码倒数第二位为1、2、3、7的残疾人,有权注册、登录、使用被告公司运营的“无障碍影视”APP ;被告公司需定期筛查会员信息,杜绝非上述人员使用“无障碍影视”APP 观看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可能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明确规定“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法定方式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其所述“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应当包含着对该种“无障碍方式”的特殊限定,即应当仅限于满足阅读障碍者的合理需要,供阅读障碍者专用。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发展应当是建立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只有依法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
好地激发创新活力,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不断满足阅读障碍人士的精神需求,进而实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的双赢。
手机APP 为残障人士免费播放“无障碍电影”法院:明确“合理限度”
文/唐若愚
陆烨波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制品,应当具备可供选择的字幕等无障碍功能。
下载电影到手机鼓励网络视频节目加配字幕、手语或者口述音轨。
鼓励有条件的影剧院、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单位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举办无障碍电影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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