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公布日期】2023.11.02
【文 号】
【施行日期】2023.11.02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
正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1年1月11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0年2月29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2月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9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3年11月2日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两会结束的时间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加强与地方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
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也可以通过委员履职移动平台提交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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