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厅关于颁发《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1988.11.16
∙【字 号】[88]湘交运字第514号
∙【施行日期】198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颁发《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
([88]湘交运字第514号)
各地(州)、市、县交通局、物价局、省航运管理局:
为了加强港口费收管理,准确合理地计收港口费用,促进港口生产发展,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费规》),现随文颁发。
港口费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希即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广泛进行宣传,以利《费规》的贯彻执行。
《费规》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现行的港口费收规定或办法均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费收管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提高港口通过能力,准确合理地计收港口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港口(包括省境内长江沿线港口)航行或停泊的船舶(机动船、非机动船、趸船)、竹木排筏、进出口旅客、货物所发生的各项港口费收,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港口费收应贯彻“以港养港”专款专用的原则,属于规费部分,实行统收统支,由各级港务管理部门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收;属于经营、生产部分,由提供劳务和设施的单位计收。港口费收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费收票据。
第二章 计费单位和结算办法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不足1吨按1吨计;以功率1千瓦(1.36马力)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千瓦按1千瓦计。
2.以月、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月、1日、1小时的,均按1月、1日、1小时计算。
3.以米、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米、1平方米按1米、1平方米计算。
4.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和换算吨。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如换算重量小于实际重量时,按实重计费。
每张计费单每项货物计费吨的尾数按10千克进整。
第五条 港口费收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张计费单每项尾数的费用不足0.10元的按四舍五入进整。
每张港口费收单据起码收费额为0.50元。
第六条 对应支付的港口费用,除签订有协议者外,应在结算当日一次付清,逾期支付者,应自结算的次日起付清的当日止,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章 港口费用的结算
船舶港务费
第七条 船舶港务费是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由港航监督部门向船方征收的一种规费。按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计征进口或出口船舶港务费每净吨0.12元。
靠泊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码头作业的船舶,其船舶港务费亦按本规定征收。
第八条 客船(含旅游船)、客货船;短途(80公里以内)货物运输船舶和县市水运专业企业的船舶,船舶港务费按上述费率减半征收。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1.避难或遇难船舶;
2.执行公务的军事、公安、消防、港航监督、海关、检疫、航标船舶以及捕鱼、非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船舶;
3.拖带驳船的拖(顶)轮、换轮不换驳的驳船,在港区以外自然坡岸停靠的船舶;
4.不满1净吨的货船以及进港或出港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的船舶。
第十条 凡进港没有卸货或下旅客行为的船舶,免征进港船舶港务费,出港没有装货或上旅客行为的船舶,免征出港船舶港务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以航次计征船舶港务费的规定“
1.一日可航行两航次以上(含两航次)的短途客运航线,按每两天计算进、出港一次,以船舶净吨计征(旅游船舶按实际航次计征);
2.在中途港停靠的客、货船,按实际上船的旅客人数(每5人折1净吨)和装卸货物的吨数(按每货吨折合1净吨)分别计征;
3.港区内或港区外从采砂船到本单位销售砂场的短途砂石运输船,港区内的货运驳运船舶,一律按每五天进出港各一次计征。
货物港务费
第十二条 货物港务费是货物进、出港口,由港务管理部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收的一种规费。货物港务费分别按货物进口或出口计费每吨次0.30元征收(其中:自产、自运、自销的砂石按每吨次0.20元征收。并由运销单位代向购货方收取。)
第十三条 下列货物免征货物港务费:
1.邮件(邮政包裹除外)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2.船舶自用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和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3.随活禽、畜同行的必要饲料,运输途中出生的牲畜;
4.使领馆、联合国机构的物品、军用物品;
5.进港未卸、换单后又原船运往其他港口的货物;
6.用于本港港口建设的物资、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7.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区内的货物。
第十四条 货物港务费统一上缴后,按35%返回给码头所有者,作为码头前沿航道港池水深的维护等专项资金;35%留给当地(市)港务管理部门,作为港务管理经费和港口公用设施维护费用;30%由省港务管理部门作为全省港务管理及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经费,集中管理,调剂使用。
停泊费
第十五条 停泊费是船舶停泊码头、趸船、浮筒,由港务管理部门向船方征收(或码头所属单位代收)的一种规费。停泊费按日、以船舶净吨(拖轮按功率)计征,每净吨(千瓦)-每日0.10元计收。
第十六条 下列船舶均应征收停泊费:
1.旅客上下及货物装卸完毕办妥交接4小时以后,或拖驳船队编解4小时以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等修或检修的船舶(边装卸边检修的船舶除外);
3.避难来港在警报解除4小时以后,继续留泊的船舶;
4.旅游船舶及非港口(本泊位所有者)代理又非港口工人进行装卸作业的船舶;
5.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正在施工的工程船舶以及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港内工作船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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