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辩论总稿
辩论
如何查中考成绩正方:反腐倡廉事前预防更重要
反方:反腐倡廉事后惩治更重要
正方 一辩立论
当前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为重要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反腐倡廉预防更重要。
贪污腐败是个社会现象,过去有,现在有;中国有,外国也有,要叫它完全绝迹,客观的说,恐怕做不到。但是,又不能因此就松劲。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关系到人心向背与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在此,我方认为,反对腐败,事先预防比事后惩治更重要。以下我将通过对预防腐败的科学性、实践性、普遍性三个方面的阐述来确定我方的观点——反腐倡廉预防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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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具有科学性。
因为预防腐败更符合客观规律。预防腐败通过教育、制度、监督等方式对症下药、多管齐下,使得绝大
多数腐败行为被消灭形成之前,即使有少数腐败现象出现时,也能及时被发现并被处置。预防腐败更顺应当前的形势。当前,腐败在一定领域内高发易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对此,要注重预防,增强免疫力、提高修复力,这样才能保持党的肌体持久健康。
第二,从实践经验来看,预防比惩治更有效。
从预防腐败的功效来看,注重预防,能够通过制度建设、法规完善和社会监督,使得潜在的腐败主体不能腐败,通过深刻的思想教育,使得他们不愿腐败,这是治本之策。从近年来查处案件的实践看,违纪违法者所造成的危害很大,如果不加快建立教育和预防体制,那么,司法机关惩处腐败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也会不断增加。
第三,纵观历史,横观国际,专注当代,从反腐败经验来看,注重预防,是应对腐败的普遍做法。
从历史经验看。历朝历代统治者吸取前朝败亡的经验教训,毫无例外地采取了加强道德教化,设立专门律法,成立相应的监察机构等预防腐败措施。从国内外的经验看。不论是腐败案件较少的澳大利亚、被评为世界最廉洁地区的香港,还是世界公认廉洁意识最强的芬兰,其根本是隐含在权力制衡背后的预防机制。、从我国当前预防试点经验看。目前全国正在开展的预防腐败试点工作,在推进改革、规范权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及社会领域预防腐败等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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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预防腐败的科学性、实践性以及普遍性使其相对于惩处来说,更能够有效的减少腐败,降低腐败损失,因此,我方认为反腐败预防更为重要。
反方 一辩立论
各位领导、主持、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
何为腐败?腐败专指那些行使国家管理公共职能的人类体,忽视国家法律的存在,为个人以及小集团的私利,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思想和道德水准极度的腐化堕落,致国家以及民众的利益于不顾,严重的败坏了社会风气的现象。在反腐问题上,“惩治”是依法依纪对腐败现象和行为人的制裁,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法律制裁等。对方辩友着眼于长远预防,却放弃了眼前惩治,使得“预防”的美好理想化作“雷声大,雨点小”的代名词。在腐败情势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必须认清严峻形势,抓住惩治主动权。所以我方的观点是:反腐倡廉事后惩治更重要。下面,我从三方面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当前反腐的形势看,惩治比预防更关键。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当前消极腐败现象仍比较严重”,“反腐形势依然严峻”,时代特点决定了我们当前的反腐必须要立足惩治,只要是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严肃惩治腐败就必须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第二、从反腐倡廉的内在规律看,惩治是有效预防的前提和基础。
不破不立,先破后立,反腐败只有惩治用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也才能为有效预防腐败提供良好的社会土壤。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离开了对腐败现象及时有效的惩治,各种预防方式就只会流于形式,收不到任何实效。
第三、从功效看,惩治最有说服力,最有教育力。
众所周知,朱元璋严厉惩贪杀贪,使明朝很长一段时间吏治清明,官吏不敢越雷池一步。50年代初,中央坚决处理了刘青山、张子善,在随后将近20年的时间里,全国只发生了2起省部级干部违纪事件。近年来,中央严肃查处胡长清、成克杰、陈良宇等腐败分子,也有力遏制了腐败蔓延的势头,增强了人民对中央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实践证明:“坚决惩治”这一手什么时候都不能放松!只有高举反腐利剑,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腐败分子既倾家荡产,又身败名裂,才会使党员干部从思想深处不愿腐败,更不敢腐败
综上,在反腐问题上预防固然重要,但放眼长远还得立足当前,之前,我们采取经济、行政、纪律、法律的惩治手段,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我们仍要抓牢“惩治”这个“龙头”, 抓住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取信于民,才能积小胜为大胜,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反腐倡廉事后惩治更重要。
攻辩
方问题反方辩友认为,从反腐倡廉的内在规律看,惩治是有效预防的前提和基础。我方认为,在反腐败斗争中,惩治与预防、治标和治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是有效预防的前提,但是我方认为预防是才是惩治的基础。惩治不是最终目的,预防才是最终目的。请问对方辩友,你是希望腐败发生后以满足你们的惩治之快,还是希望腐败现象根本就不发生呢?近年来,我们在惩治腐败上的力度越来越大,但是腐败行为却仍然呈现出涉案分子职位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手段越来越隐蔽等特点。我们主要是要避免国家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受到损失,我们一味的去严惩,亡羊补牢,其中的人民财富损失谁来弥补?
反方答:腐败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公务人员,那就不存在对国家政策等预防手段不清楚的地方。那为什么还是有人腐败呢?!这是由于人的贪欲本性造成的,这是客观存在的!预防好比夏天装上纱窗,但是惩治是彻底杀死蚊子。只有打死了蚊子,那些没有装纱窗的人才会免受蚊虫之害。对于已经发生的腐败案件,预防措施还能起到什么作用呢?难道预防能够弥补人民已经损失的财富吗?正因如此,我们才要加大惩处力度,大大增加腐败者的违法成本,使贪污者不敢贪,贪不起,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利益,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反方问题:对方辩友立论中提到预防腐败通过教育、制度、监督等方式对症下药、多管齐下,使得绝大多数腐败行为被消灭形成之前,即使有少数腐败现象出现时,也能及时被发现并被处置。那我想请问下对方辩友,2009年,有先后16名省部级干部落马,在2010年里则有11名省部级高官被判刑,这是以法律之名作出了结论。这11人涉案金额皆在500万元以上,有的达至千万元。为什么我们的国家干部、企业中那么多高中层领导,最终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走上腐败贪污的道路?他们是没有接受过预防的教育吗?他们中不乏各行各业的技术精英,接受高学府的教育,不少更是我们的先进党员代表,接受了无数次党员的培训和熏陶,请问你们的预防工作在他们身上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
正方答:正因如此,我们更要完善预防机制,增加预防手段。从注重治理腐败之标转向注重治理腐败之本,从更加注重惩治腐败转向更加注重预防腐败。必须编织一个集教育、制度、监督等手段为一体的,完善健全的预防网络来打造反腐倡廉之剑,其最终目的是使腐败分子无处下手,腐败行为无机可乘,腐败的成本更加高昂。。。。。。
自由辩论
正:汽车用品批发市场对方在立论中谈到朱元璋的整治吏治,他从登基到“驾崩”,尽管“杀尽贪官”运动始终没有减弱,但贪官现象始终没有根除。他晚年只能发出“为何贪官如此之多,早晨杀了,晚上
又生一拨”的哀叹。这样治标不治本的惩治永远没有结局,这不也正说明我方观点反腐倡廉重在预防吗?
反:我方并不认为惩治能够解决所有的腐败问题,但在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必须把惩治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同时辅以其他预防措施以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
正:今天的辩论赛场很干净啊,当一个人准备把垃圾扔在地上的时候,我们是提醒他不要扔垃圾有意义,还是等他扔了垃圾罚5元钱有意义?安全活动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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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你一直提醒他不要扔垃圾可能没有什么效果,但你处罚了他以后,必定会有所警示,而且还警示了身边的人。所以我方强调,惩治具有双重功能,既可以让腐败分子付出代价,又可以警示他人。当前社会的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就好像是一棵树长了不少虫子,这个时候需不需要想办法把虫子除掉呢?
正:虫子当然要除掉,但是更重要的是吸取教训,给其他的树做好预防工作。我们与其等成片的树木生虫再花大力气治虫,还不如之前就花几元钱给树刷上石灰防虫,这才是最合理的做法。
反:防虫并不等于杀虫啊,虫子没死,照样会祸害树木。遏制腐败现象,要讲时效、算成本。腐败现象多存在一天,众的利益就多损失一天。今年6月23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陶校兴受贿案在一审宣判:陶校兴因受贿1045万余元财物,被判无期徒刑,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全部追缴。难道对方辩友不认为,这些惩戒所产生的威慑力远比预防警示来得强吗?
正:重在惩治并不代表不去预防。河南省交通厅从曾锦成腐败被惩治,接着一任又腐败又被惩,第三任还腐败还被惩,按照对方观点,还不重预防可能还会有第4任第5任甚至第N任前腐后继,这样恶性循环,在惩治取得一个又一个成果的同时,我们党培养的干部却因为不重反腐倡廉预防工作而倒下了一个又一个,对方辩友不觉得这是一种悲哀吗?
反:这确实是社会的一种悲哀。但是,这三任腐败的交通厅长都被绳之以法,恰恰说明了惩治的威力,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大快人心啊。从曾锦成写血书“绝不收一分钱”,到张昆桐、石发亮发表廉政宣言,预防不可谓不到位,但他们却前腐后继,连连落马,请问对方辩友:预防对他们产生了多少作用呢?
正:只有人防,物防,技防都全方位发挥效能,形成严密的监督预防网,让有想法的人没
机会腐败,这才能说是预防到位呀。要是重预防、预防工作到位了,对方辩友你们恐怕上台说“惩治”的机会都没有了!同时我们要看到现在不贪的人是大部分,对方辩友这样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措施能起到作用吗?
反:良医治病讲究对症下药,面对当前的腐败顽疾,我们也只有实施惩治这剂猛药。政治清明的新加坡正是严格按照《反贪污法》严厉惩罚,所以政府官员才不敢腐败啊!
正:惩治,主要依赖于司法手段。但是,腐败这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司法手段能补得回来吗?腐败者贪污受贿的钱,大多挥霍掉了,就算最终法院没收其个人财产,真能抵得上腐败者贪污挪用的部分吗?
反:既然已经犯错,如何将人民的损失降到最低?这就需要严厉的惩治。深圳市委原副书记许宗衡,历年贪污的金额高达20 多亿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经过全力查处,赃款赃物全部追缴,个人也受到了严肃处理。这不仅为社会、人民弥补了损失,还在全社会形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警示氛围,这不正意味着我们应该加大惩处力度吗?
正:有些地方出现了连续腐败的案件,应该说惩治是做到位了,但显然预防工作没做好,
这导致了原本很好的同志倒下了一个又一个,如果我们的宣传教育做的很好很到位,每一个人都有一颗廉洁的心,还需要监管吗?还需要惩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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