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与养殖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096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福建省陆生野生动
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林政„1993‟096号1993年11月13日)
各地、市、县(区)林业局(林委)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
现将•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厅林政局报告。
附件1:•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猎捕野生动物必须按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
(一)需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保护法‣第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捕捉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申领“猎捕证”,“猎捕证”可由林业厅委托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需要捕捉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猎捕证”。
(四)需要在禁猎(捕)区和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需经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猎捕手续。
二、“特许猎捕证”由林业部统一印制;“猎捕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发证机关应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
72号•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发证同时按规定缴纳猎捕、捕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及
证件工本费。
三、申请获得“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后,必须按证件所指定的猎捕地点、种类、数量、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活动。
持猎捕的,必须同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证。
四、我省的禁猎区和禁猎期分别规定如下:
(一)禁猎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区、名胜古迹区,公园、城镇市区、工矿区、学校、机关、部队营区、国营和集体林场、采育场、经营所。
(二)禁猎期:繁殖种类为每年的2月至8月;越冬为每年的10月到翌年的4月,具体种类的禁猎期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并公布。
五、我省猎捕野生动物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军用武器、汽、毒药、、地、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猎捕工具和方法。
六、需要跨县或地区猎捕野生动物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居住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向猎捕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
外省来我省猎捕的,必须凭其居住地省林业厅签署意见的猎捕申请书,按规定管辖权限分别向我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
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对猎捕野生动物作业实行监督检查。猎捕单位或个人在野外作业前,须持“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站办理野外猎捕登记手续。猎捕后的野生动物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查验。
八、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地方,需要划定猎捕区域或建立狩猎场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踏勘,经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厅批准。
九、猎捕野生动物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作如下规定:
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林业厅转报林业部审批后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厅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厅审批,由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林业厅备案,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发证机关 应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申领统一收费票据。
三、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资金、固定场所,以及相应的设施、技术设备。
2、具有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相应的饲养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四、经批准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不得超种类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为更换种源野外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引进的种源以及驯养繁殖的后代出售时均应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驯养繁殖场,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后代及其产品,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后方可出售。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后代及其产品,凭驯养繁殖许可证销售。
六、为教育、科研、展览等需要而建立的非经营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动物园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因疾病、伤残、自然淘汰、种源交换、更换血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屠宰、出售。赠送、交换的,必须按野生动物保护类别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七、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终止驯养繁殖的,办理终止手续后,不得再引进种源,并必须在30天内将原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监督下,按规定妥善处理。
八、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发证机关有权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管理,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野生动物资源,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重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回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医研究、科学实验、观赏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二条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资金、固定场所以及相应的设备;
2.具有与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相适应的饲养人员、技术工管理人员和兽医等条件;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三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或《内蒙古自治区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二),并互提供有关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场所、设施、种类、数量、资金、人员和技术等的情况报告。
第四条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旗县、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后,报林业部审批;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旗县、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批;申请驯养繁殖国家和自治区公布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科研和经济价值的以及其它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内蒙古自治区。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内蒙古自治区。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自治区林业厅统一印制;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填制后,交最初接受申请的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六月十五日到三十日主动到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一次。逾期不检的除外,
福建旅游区按规定收缴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不检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自动失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七条因教育、科研、展览等需要而建立的非经营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或动物园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一般不得出售、转让或用于动物交换,确因疾病、伤残、自然淘汰、种源 交换、更换血统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屠宰、出售。赠送、交换的。按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对应上报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种类的,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严格的驯养繁殖档案,新增的(经批准捕
捉、购买或繁殖等)要建档;淘汰的(自然死亡、意外死亡或经批准宰杀出售等)要注销档案,并附淘汰原因和有关情况报告。除意外死亡外,其它类
第十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所需种源,必须按《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机关批准的方式、渠道获得;需要从野外获得种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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