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旅[20...
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6.02.14
施行日期
2006.02.14
文号
闽旅[2006]30号
福建旅游区主题类别
旅游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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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旅[2006]30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县(市、区)旅游局、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在“福建旅游之窗”公告):
  为加强我省旅游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将《福建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按《意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好的建议或意见,请及时报告。
  附件:《福建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福建省旅游局 
二OO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福建省旅游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省旅游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杜绝和防范旅游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是旅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当地旅游安全工作负
全面责任;分管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有关处(科)室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当地旅游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旅游安全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所在地旅游经营单位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
  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旅游安全工作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和相关领导手机号码。有关领导需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并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部门和通知相关部门。
  四、旅游交通、旅游食品卫生、旅游消防等安全事故和旅游安全意外事故发生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救援,参与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旅游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评定、年检或表彰的审查时,应首先审查其安全工作的各项相关许可证、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各旅游经营单位是旅游安全工作责任主体,其法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设置要满足工作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及时进行修改,保持其持续有效;
  (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所需资金投入,包括通讯、车辆等;
  (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需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执有效证件上岗;
  (六)按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
  (七)定期组织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档案。
  七、旅游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危险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安全须知告示牌;
  (二)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施需经消防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食品经营场所需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发放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上岗。
  八、领队、导游应对所在团队游客进行旅游安全常识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并对游客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九、旅游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致使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十、旅游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法规、知识教育普及,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救援,避免重大损失、贡献显著;
  (三)其他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十二、旅游安全方面有下列突出事迹之一的个人,由本单位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学习和遵守有关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的;
  (二)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事故发生后,抢救国家财产和旅游者人身财物贡献显著的。
  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旅游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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