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
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省政府备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各市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5)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是负责全省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组长由省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省委副书记和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和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2办事机构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下同),是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日常值班工作,指导全省应急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市、县(市、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明确承担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5专家组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
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预测与预警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应急响应
为什么要发人防战备应急包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省长、分管副省长,秘书长报告,经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省政府有关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省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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