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27
【字 号】长政办发[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分 级
  2.1一般轨道交通事件(Ⅳ级)
  2.2较大轨道交通事件(Ⅲ级)
  2.3 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Ⅱ级)
  2.4 特别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3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3.2市指挥部办公室
  3.3市指挥部专家组
  3.4现场指挥部
  3.5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4 预测与预警
  4.1预测
  4.2预警
  5 应急响应
  5.1.1 Ⅳ级响应
  5.1.2 Ⅲ级响应
  5.1.3 Ⅱ级和Ⅰ级响应
  5.2应急情况报告
  5.2.1报告要求
  5.2.2报告内容
  5.3扩大应急
  5.4信息发布
  5.4.1信息发布要求
  5.4.2信息发布内容
  5.5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社会救助
  6.3事件调查报告
  6.3.1调查机构
  6.3.2调查要求
  6.3.3报告内容
  6.4应急情况评估
  6.5奖励和处罚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救援装备保障
  7.3应急队伍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技术储备与保障
  8 宣传、培训与演习
  8.1公众宣传
  8.2培训与演习
  9 附 则
  9.1名词解释
  9.2预案管理
  9.3预案实施
  9.4预案生效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交通部《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称轨道交通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享资源。
  (3)预防为主,有效处置。建立健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防控机制,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及时响应,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2 分 级
  按照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轨道交通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Ⅳ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2.1 一般轨道交通事件(Ⅳ级)
  事态相对简单,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0~60分钟、客流大量滞留的;
  (3)事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处理和控制,无需其他部门和单位或仅需调动个别部门和单位资源能够处置的。
  2.2 较大轨道交通事件(Ⅲ级)
  事态较为复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10~4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0分钟以上、客流严重滞留的;
  (3)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市级应急机构响应的其他事件。
  2.3 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Ⅱ级)为什么要发人防战备应急包
  事态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或周边区域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事件。
  2.4 特别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已明显超出全市区域,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响应的其他事件。
3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设立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监察局、长沙供电公司、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长沙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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