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0.09.10
施行日期
2010.09.10
文号
内政办发[2010]78号
主题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78号 2010年9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保护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针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迅速、高效、有序的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等全部活动。
  第三条 应急救援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应急救援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救援队伍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筹规划、重点突破,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做到边建设、边规范、边发展。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目标:通过2年左右的时间,全区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完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任务,大力发展专业、义务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基本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指挥运转高效、救援力量专
业、部门联动紧密、资源配置合理、装备配备精良、勤务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实现全区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一体化、实战训练一体化、灾害处置一体化、应急保障一体化。
  第八条 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一) 全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旗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中)队组成。
  (二)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担任第一政委,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盟市公安消防支队、旗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本级综合应急救援队队长、政委,副队长分别由安监、地震、人防、建设、卫生、环保、防汛、防火等部门和驻军部队的分管领导担任。
  (三) 综合应急救援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公安消防部队,办公室主任由公安消防部队司令部参谋长或副大队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其他人员从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公安消防部队抽调。
  (四) 依托特勤消防中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执勤人员不少于45人,依托普通消防中队
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执勤人员不少于30人,公安消防现役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调剂事业编制或招聘合同制消防员予以补充。
  第九条 依托各系统、各行业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体系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主要包括防汛抗旱、森林草原、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公共失业保障、卫生应急、重大动物疫情等应急队伍。
  第十条 建立义务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单位组建,由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具备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志愿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共青团组织及各类志愿者组织组建,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组建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
  依托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聘请化工、防爆、防毒、灭火、建筑、气象、环保等有关专家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并确定负责人、联络人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 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为什么要发人防战备应急包  (二) 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专业训练、实战演练、应急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三)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灾害事故形势、交流通报应急救援工作,落实信息资源共享、通报要情;
  (四) 除承担火灾扑救任务外,同时承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众遇险事件等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并参与
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 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和保障工作;
  (二) 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
  (三) 承担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 积极配合综合应急救援队开展救援工作;
  (五)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义务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 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众自救互救,
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二) 加强队伍的应急知识、技能培训和管理,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三) 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四)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志愿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 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二) 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工作;
  (三) 参加本级人民政府调度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的职责。
  (一) 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
  (二) 参与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 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织指挥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实行扁平化指挥,有效整合救援资源,大力提升救援效能。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部队通信指挥系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录入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包括队员、车辆、装备、物资等相关数据,通过卫星、网络、有线、无线等手段,建立全方位全覆盖通信指挥网络,确保各级指挥中心之间、指挥中心与职能部门之间、指挥中心与灾害事故现场之间实现图像、语音和数据实时传输,满足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逐级、垂直、专业调动和指挥作战的要求。
  第二十条 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隶属于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隶属于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根据发生灾害事故的规模大小,分别由相应的综合应急救援机构到场处置。
  第二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支(大)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指挥。两个以上综合应急救援支(大)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应当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第二十二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与防汛抗旱、森林草原、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公共失业保障、卫生应急、重大动物疫情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无隶属关系。根据发生灾害事故的种类,调集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三条 发生的灾害事故不在专业应急救援队职责范围内的,处置灾害事故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为主,专业应急救援队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权统一调度指挥专业应急救援队等其他救援力量和相关职能部门;发生的灾害事故在专业应急救援队职责范围内的,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为主,综合应急救援队和其他救援力量协助,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权统一调度指挥综合应急救援队等其他救援力量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涉及地域广、危害范围大的重大灾害事故救援,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公安、安监、卫生、交通、建设、市政、消防等部门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协同作战。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政府首长任指挥长,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章 预案制定与实战训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预案体系。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分别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应急响应机制,针对本地区灾害事故规律特点和跨区域增援需要,制定完善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和跨区域协同作战预案,明确综合应急救援队和社会联动单位的职责任务、响应联动、组织指挥、通信联络、战斗编成、处置程序、行动要求和应急保障。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