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彦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46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琨左鹏黄义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彦森;河南省工人龙门疗养院;李瑞利;范争专;孙晨飞;孙晓晓;孙晓亚;孙浩宇;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兴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当事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彦森河南省工人龙门疗养院李瑞利范争专孙晨飞孙晓晓孙晓亚孙浩宇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兴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彦森李瑞利范争专孙晨飞孙晓晓孙晓亚孙浩宇
【当事人-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工人龙门疗养院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兴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薛红、柳刚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薛红、柳刚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薛红、柳刚
【代理律所】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兴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被告】王彦森;河南省工人龙门疗养院;李瑞利;范争专;孙晨飞;孙晓晓;孙晓亚;孙浩宇
【本院观点】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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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0:38:48
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彦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3民终46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
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铭、江志柯(实习),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森。
原审被告:河南省工人龙门疗养院,住所地:洛龙区龙门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004165257670。
法定代表人:司庆礼,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柳刚,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李瑞利。
原审被告:范争专。系孙成解之母。
原审被告:孙晨飞(曾用名:孙臣飞)。系孙成解儿子。
原审被告:孙晓晓(曾用名:张晓晓)。系孙成解女儿。
原审被告:孙晓亚(曾用名:刘晓亚)。系孙成解女儿。劳务公司名字大全
原审被告:孙某。
法定代理人:李瑞利。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省工疗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75515557XT。
法定代表人:翟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山,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银兴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原为河南省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辛店镇(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34184963。
法定代表人:王学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彦森、原审被告河南省工人龙门疗养院、李瑞利、范争专、孙晨飞、孙晓晓、孙晓亚、孙浩宇及原审第三人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兴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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