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路杨云龙、李宝峰、刘颖众等
第一路 杨云龙、李宝峰、刘颖众等
三十人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被告人杨云龙成立哈尔滨圣鑫康商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杨云龙制定以高额利息回报吸引投资人投资的经营模式,即投资人在圣鑫康公司投资林蛙油可获六分利,投资那时即返3%的利息,以后每一个月返利3%,三个月为一局,返还本息。杨云龙聘用被告人李宝峰任领导,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被告人刘晓天任讲师,被告人荀昭蒙任销售总监。公司成立后,以投资林蛙油为名,采取举行宣传会、组织活动等方式吸引集资参与人。李宝峰明知集资款被杨云龙非法占有,杨云龙没有能力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安排业务员依照其提供的信息联系集资参与人。荀昭蒙对业务员培训后,业务员通过打的方式宣传公司有实力,吸引人员参加圣鑫康公司组织的宣传会。刘晓天明知圣鑫康公司没有经营项目,仍夸大公司的经济实力,宣传公司有小额贷款业务、房产投资业务和汽车租赁业务,并讲解林蛙油等保健品知识,投资林蛙油可获高息回报,以此吸引集资参与人投资。被告人孙立娜等13名业务员负责和集资参与人联系并签定代销协议,以取得高额提成,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2021年9月,为,杨云龙与被告人刘颖众预谋,注册成立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云龙为公司实际操纵人,刘颖众为公司领导,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成立后,杨云龙、李宝峰、刘颖众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形下,虚构公司有实力,投资房地产、承揽哈尔滨地铁二期工程、成立木耳基地等事实,以让业务员拨打、开会弄活动等形式进行宣传,采取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与受害人签定股分转让合同的方式。被告人徐云丰等6名业务员明知金弘鼎公司实施活动,为取得高额提成,拨打联系集资参与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2021年9月,杨云龙、李宝峰、被告人王海珍等人为,未经工商部门注册记录,成立华大融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惠光担任公司领导,治理公司日常事务。杨云龙、李宝峰、金慧光在华大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形下,虚构该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聘用业务员,向投资人宣传公司有实力,进行活动。
综上,杨云龙伙同李宝峰、刘颖众、王海珍等人利用圣鑫康公司、金弘鼎公司、华大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形下,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自2021年9月至2021年3月,向社会公众1341人1.7亿余元,至案发未返还1.6亿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别离将杨云龙等21人抓获,孙立娜等9人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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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杨云龙、李宝峰、刘颖众、王海珍、刘晓天、荀昭蒙、金慧光等十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方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组成集资罪;被告人孙立娜、徐云丰等二十人违背国家金融治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各被告人均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杨云龙、李宝峰、刘颖众犯集资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数财产;被告人王海珍、荀昭蒙、金慧光等七人别离以集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和罚金;被告人孙立娜、徐云丰等二十人别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七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和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杨云龙、李宝峰、王海珍、荀昭蒙、金慧光、刘晓天、孙立娜、徐云丰等十八人提出上诉。我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起 于冰、孟祥赟集资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冰、孟祥赟系夫妻关系。二人以孟祥赟为法定代表人设立哈尔滨翔运投资治理,办理了加盟“阳光易贷”的手续。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间,于冰、孟祥赟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以经营正规公司、加盟“阳光易贷”,给付高额利息等手腕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以向外放贷等名义向55名集资参与人4600余万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650余万元,共骗取人民币3900余万元,后二人潜逃。2021年7月30日,于冰、孟祥赟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于冰、孟祥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方式,数额专门庞大,其行为均已组成集资罪。于冰、孟祥赟在一起犯法中均系主犯。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于冰犯集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数财产;被告人孟祥赟犯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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