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关于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致: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公司)发起人的委托,依据本所与公司发起人签订的《聘请律师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指派XX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5、《北京市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6、《北京市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
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3、北京市省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备案表;
4、公司(筹建)发起人之一法人股东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及其章程和股东会对投资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的决议;
5、发起人(公民自然人)身份证、户口页及婚姻状况证明;
6、发起人无违法记录证明;
7、公司(筹建)出资人出资协议书、章程;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得到委托人的保证,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有效的,保证无任何重大遗漏事项及误导性陈述,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筹建)发起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仅就公司(筹建)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评论;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筹建)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筹建)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筹建)发起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新家具有味怎么办
一、公司(筹建)出资人的基本情况
序号
名称
劳动节祝福语
住      所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1
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五星出东方
XX县XX镇XX村
 
20
2
杨XX
北京市省XX县XX镇
 
10
3
王XX
北京市省XX县XX镇XX村
 
10
4
李XX
北京市省XX县XX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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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
XX
北京市省XX县XX镇XX
 
10
6
杨XX
北京市省XX县XX镇XX村
 
10
7
高XX
北京市省XX县XX镇
 
10
8
杨XX
北京市省XX县XX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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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
高XX
北京市省XX县XX
 
10
合计
 
 
 
100%
二、公司(筹建)出资人的主体资格
1、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作为独立法人有效存续,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出现法律、法规或其章程规定需终止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投资主体资格。另查,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杨XX,持有企业100%的股权,已经决议同意出资。
2、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杨XX、王XX、李XX、靳XX、杨XX、高XX、杨XX、高XX等八人(详见一,出资人基本情况)。
上述股东依据其提供的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均已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无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具备作为公司股东
和出资人资格。
三、关联关系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的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查阅了企业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选举文件;审查了各自然人股东提交的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并由相关各方出具了声明和承诺。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法人股东之间、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之间、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出资行为是各方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各出资人经过协商的结果。各方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协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出资设立公司(筹建)行为
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次行为在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后,不存在实施上的重大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建议,作为委托方的贵公司(筹建)可以将本所律师之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必要材料一并上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总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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