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如懿传剧情【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26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丽杰马树芳于晶
【审理法官】苏丽杰马树芳于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国辉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姜晋衔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徐书泽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夏丽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国辉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姜晋衔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徐书泽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夏丽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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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 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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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什么什么为什么成语【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72元,减半收取16236元,由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944元,减半收取32472元,由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1:27:20
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民终26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诸往镇流水头村。
法定代表人: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辉,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晋衔,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宋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书泽,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齐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帮派名字大全
本院审理过程中,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本案所涉及的法律事实与双方另一案件有关联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72元,减半收取16236元,由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944元,减半收取32472元,由乳山中大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苏丽杰
审判员 马树芳
审判员 于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芸芸
书记员刘亚萍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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