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久泽投资咨询中心、大连网弘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沪怎么读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7
【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84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英杰张燕崔耀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大连久泽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大连网弘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霞;北京凤凰小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大连久泽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大连网弘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霞北京凤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霞
【当事人-公司】大连久泽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大连网弘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凤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姜晓枫广东卓建(大连)律师事务所;赵欣广东卓建(大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晓枫广东卓建(大连)律师事务所赵欣广东卓建(大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晓枫赵欣
【代理律所】广东卓建(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大连久泽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大连网弘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李霞;北京凤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按照被上诉人李霞一审时的诉讼主张,其退伙已与其他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所提举的证据是其与久泽投资签订的《备忘录》。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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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按照被上诉人李霞一审时的诉讼主张,其退伙已与其他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所提举的证据是其与久泽投资签订的《备忘录》。《备忘录》记载有双方同意共同配合尽快办理退伙手续的条款,无其他合伙人的签字确认。李霞陈述执行事务合伙人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视为取得了其他合伙人对李霞退伙的同意。经查,一审时上诉人提举了《合伙协议》,明确记载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亦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上诉人提举的多份《合伙人入伙协议》,以及包含有合伙人减少出资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正案》《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均有全体合伙人的签字和盖章。李霞对《合伙人入伙协议》《合伙协议修正案》《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未对《合伙协议》的真实性提举相反的证据反驳,故依照前述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李霞的退伙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对《备忘录》的真实性均认可,故应当由李霞补充证据,证明其退伙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必要时追加其他合伙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久泽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94元、大连网弘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9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1 02:13:27
大连久泽投资咨询中心、大连网弘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
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终84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久泽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二段二号第四层8号36-15。
执行事务合伙人:大连网弘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枫,广东卓建(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广东卓建(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网弘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K号B座15层14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枫,广东卓建(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广东卓建(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工行卡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霞。
原审被告:北京凤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5号楼18层1单元2108。
法定代表人:邓学民。服务承诺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久泽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泽投资”)、大连网弘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霞、原审被告北京凤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被上诉人李霞一审时的诉讼主张,其退伙已与其他合伙人达
成一致意见,所提举的证据是其与久泽投资签订的《备忘录》。《备忘录》记载有双方同意共同配合尽快办理退伙手续的条款,无其他合伙人的签字确认。李霞陈述执行事务合伙人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视为取得了其他合伙人对李霞退伙的同意。经查,一审时上诉人提举了《合伙协议》,明确记载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亦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上诉人提举的多份《合伙人入伙协议》,以及包含有合伙人减少出资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正案》《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均有全体合伙人的签字和盖章。李霞对《合伙人入伙协议》《合伙协议修正案》《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未对《合伙协议》的真实性提举相反的证据反驳,故依照前述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李霞的退伙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对《备忘录》的真实性均认可,故应当由李霞补充证据,证明其退伙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必要时追加其他合伙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瑞恩的井读后感
二、本案发回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久泽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94元、大连网弘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9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董英杰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崔耀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添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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