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七巧板
原告:**********,住所地******************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出生,**,住所地******。公民身份证明:35***********。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3.判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AOEO”等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3类上予以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后****发现,***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店铺“饰如其人”销售标有与****“AOEO”商标相同、相近似的标识的商品,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损害****商誉。
***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是第XXXX号“AOEO”、第XXXX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洗衣剂、浴液、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口红、美容面膜、牙膏,上述二个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利用公证处电脑浏览其在拼多多平台上名为“饰如其人”的店铺购买的“aoso
山茶花氨基酸洗面奶aOeO……”的订单信息、物流状态及商品详情、店铺**等,该订单物流单号为XXXX,商品详情页面使用“aoso山茶花氨基酸洗面奶aOeO……”命名商品,商品介绍页面使用第XXXX号注册商标。同日,****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对运单号为XXXX的快递进行拆封,并对快递***及内含物进行拍照。该快递内含标有第XXXX号注册商标的洗面奶及起泡网各一个。随后公证人员对该快递重新封存并拍照。***********,********公证处对其见证的上述过程出具***********公证书。
庭审中,经本庭当庭检验上述由公证机关重新封存的快递,公证封存实物***完好,公证处封条没有缺陷。本庭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封存物内含标有第XXXX号注册商标的洗面奶及起泡网各一个。
另查明,经拼多多平台披露,“饰如其人”的入驻人为本案被告。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2021)**庆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第XXXX号商标注册证、淘宝、拼多多、抖音店铺宣传及销售截图、宣传截图、广告代理合同发票、(2022)**罡证字第1230号公证书、***********公证书、拼多多披露的商家信息截图为证,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认为,****所有的第XXXX号、第XXXX号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未经****许可,将****第XXXX号注册商标标识用于“饰如其人”网店销售的商品页面、商品***及商品上,且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洗面奶、洗衣剂、浴液、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口红、美容面膜、牙膏属同一种类,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确认***已下架涉案侵权链接,****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履行,**不再做出相应处理。关于赔偿数额,因****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应当适用法定赔偿予以确定。具体考虑因素如下:1.***在销售的商品页面、商品***及商品上使用侵权标识;2.被控侵权商品链接销量、销售额;3.涉案商标的知名度;4.****制止侵权行为确需支出相应的合理开支。据此,酌情确定***赔偿****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6000元。***未到庭参加
诉讼,视为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填报志愿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20元,被告*****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
家教实践报告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
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 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市条件本法所称****,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城乡规划专业就业前景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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