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郑正西名誉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_百度文 ...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郑正西名誉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页被篡改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9 
【案件字号】(2020)桂01民辖终1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涛陈红恩张彪 
【审理法官】李涛陈红恩张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郑正西 
【当事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郑正西 
【当事人-个人】郑正西 
【当事人-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郑正西 
【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郑正西主张字节跳动公司运营的“今日头条"平台中由用户发布的涉案文章侵害其名誉权,依据前述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郑正西住所地在南宁市青秀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字节跳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字节跳动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8:56:29 
【二审上诉人诉称】字节跳动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二、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字节跳动公司认为,
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南宁市青秀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首先,字节跳动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不在南宁市青秀区,一审法院不属于被告所在地法院。其次,南宁市青秀区并非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郑正西诉称字节跳动公司运营的“今日头条"平台中由用户发布的涉案文章侵害其名誉权。字节跳动公司运营的“今日头条"软件的整个运营团队在北京市海淀区,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器也不在南宁市青秀区,即南宁市青秀区不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最后,南宁市青秀区也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2017)民辖终233号裁定明确指出,在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上,应具体分析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以侵权行为产生的直接结果发生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不能简单地认为侵权结果的承受地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郑正西主张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为“今日头条"平台中由用户发布了涉案文章。上述发布行为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该行为一旦实施即发生侵权结果,侵权行为实施与侵权结果发生密不可分,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字节跳动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郑正西名誉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民辖终1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正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正西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12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字节跳动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二、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字节跳动公司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南宁市青秀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首先,字节跳动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不在南宁市青秀区,一审法院不属于被告所在地法院。其次,南宁市青秀区并非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郑正西诉称字节跳动公司运营的“今日头条"平台中由用户发布的涉案文章侵害其名誉权。字节跳动公司运营的“今日头条"软件的
整个运营团队在北京市海淀区,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器也不在南宁市青秀区,即南宁市青秀区不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最后,南宁市青秀区也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2017)民辖终233号裁定明确指出,在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上,应具体分析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以侵权行为产生的直接结果发生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不能简单地认为侵权结果的承受地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郑正西主张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为“今日头条"平台中由用户发布了涉案文章。上述发布行为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该行为一旦实施即发生侵权结果,侵权行为实施与侵权结果发生密不可分,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字节跳动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郑正西主张字节跳动公司运营的“今日头条"平台中由用户发布的涉案文章侵害其名誉权,依据前
述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郑正西住所地在南宁市青秀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字节跳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字节跳动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陈红恩
审 判 员  张 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雪琳
书 记 员  黄艳红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