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大互联网公布信息的保密治理,确保国家隐秘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法》、国家保密局《运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治理暂行规定》、《运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治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要紧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互联网公布信息保密治理坚持“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公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要紧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布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科室及有关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隐秘。
第四条 本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论坛等公布、谈论和传播国家隐秘信息。
第五条 单位内部工作隐秘、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隐秘,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治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公布信息的差不多范畴:
(一) 标有密级的国家隐秘。
(二)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固等敏锐信息。
(三) 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储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 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布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提供信息公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 对拟公布信息(立即向网络公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隐秘进行审查。
(二) 对已公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觉涉密信息的,赶忙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缘故,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 同意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 定期对网络治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 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治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 发觉国家隐秘网上公布的,赶忙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保密工作部门通报网上公布信息保密治理情形。
第九条 保密工作小组组长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 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上公布信息的保密治理工作。
(二) 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公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 向市委保密委员会报告网上公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形。
(四) 负责对网上公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觉咨询题,赶忙采取补救措施,查明缘故,并及时向市委保密委员会报告。
(五) 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公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峻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涉密移动储备介质保密治理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隐秘法》和《黑龙江省涉密移动储备介质保密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涉密移动储备介质是指储备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涉密移动储备介质必须具有能够同意省保密工作部门统一监管的违规连接互联网报警功能。
二、用于处理国家隐秘信息的移动储备介质必须按其所涉及的隐秘等级粘贴省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
四、高密级涉密移动储备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的运算机或设备上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运算机或其他设备上使用涉密移动储备介质。
五、涉密移动储备介质只能在本单位的涉密运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转借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储备介质外出的,需填写“涉密移动储备介质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逐件登记涉密储备移动介质内的涉密信息。
六、复制涉密移动储备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移动储备介质使用情形登记表”,并给予不同编号。
七、涉密移动储备介质的传递应按《国家隐秘载体保密治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八、涉密移动储备介质的外送修理或数据复原,必须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修理点,并有保密人员在场。
九、移动储备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缘故交回时,移动储备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涉密移动储备介质,应连同“涉密移动储备介质
黑龙江省移动营业厅使用情形登记表”一并按时归档。
十、不再使用的涉密移动储备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复原。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移动储备介质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捐赠。
十一、责任人每半年对涉密移动储备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出文字或电子记录,发觉丢失应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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