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提交了保函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是否提交了保函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很多⼈对这⼀问题不太清楚,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起来看看吧。
是否提交了保函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在《民事诉讼法》第九⼗五条规定被申请⼈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是最⾼的⽴法⽂件,其规定是明确的,只要有适格的担保就必须解除保全措施。
解冻保证金在《最⾼⼈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作中严格执⾏〈民诉法〉的若⼲规定》对这个问题做了进⼀步解释:15、⼈民法院对有偿还能⼒的企业法⼈,⼀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提供了可供执⾏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这个规定虽然只对财产担保做出了明确说明,但也透漏出应尽量减少财产保全对经营的影响的原则性的要求。这种表达是符合诉讼保全制度建⽴的本意的。
但是在《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被执⾏⼈或者案外⼈:(五)被执⾏⼈提供担保且申请执⾏⼈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这个规定是对这⼀问题的颠覆性规定。第五项以担保⽅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要经过申请⼈的同意,这就是⼀句空话。申请⼈绝⼤多数不会同意,⾸先改变担保⽅式对他并没有什么益处,甚⾄不利于他的权利的实现,因为物保的可靠程度远⼤于信⽤保证;其次,通过财产保全的⽅式还可以给对⽅施加诉讼的压⼒,因为诉讼程序历时太长,⼀般的当事⼈是耗不起的,这样⼀来申请⼈就可以增⼤调解的筹码,逼着被保全⼈妥协。⽽第六项的规定⼜将最终的决定权紧紧的攥在法院的⼿⾥,法院就成了最终制约双⽅的⼒量。
这样⼀来,法院是进可攻,退可守,⽆论它如何裁判都是符合规定的、都是合法的。⽽当事⼈权利的实现,也就从⾃⼰的⼿⾥交出去了。⾯对这种局⾯,⽆论是申请⼈、本申请⼈、双⽅律师还是担保公司都⽆可奈何,只能等待着法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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