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有哪些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有哪些
了防⽌当事⼈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通常就会进⾏诉讼保全。法院可以主动进⾏保全当事⼈可以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为司法类担保。其是指申请⼈向⼈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向⼈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所造成的损失进⾏赔偿的担保。那么,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有哪些,为了帮助⼤家了解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
1、被申请⼈向⼈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申请⼈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3、⼈民法院确认被申请⼈申请复议意见有理,⽽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4、被申请⼈依法履⾏了⼈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百零⼀条,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解冻保证金
第⼀百零⼆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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