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技术创新,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结合公司工作开展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 技术创新类别和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创新为企业各部门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所进行的一切有价值的、能够产生持久影响力的技术改进和创造活动,包括技术创新、发明专利和技术改造。
第四条 技术创新指为了研发新产品或提升现有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而做出的各项改进、改善与发明(专利)等:
1、 研发新产品:根据市场需求,新研发的产品;
2、 产品技术创新: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方,提高现有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节约原材料等;
3、 工程技术创新:通过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夹、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运输及储藏等的改进改造,从而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
4、 通过对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改进,提高安全水平,减少工伤事故;
5、 其它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人才),使企业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等。
第三章 创新评审和奖励机构
第五条 企业成立由分管副总领导,项目投资部、财务部、企管办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领导企业创新管理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企业生产和经营需要,公布创新需求,指导企业有关机构、人员的创新工作;
(二)对企业创新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有关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第六条 企业项目投资部代表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履行创新管理日常职责;项目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对创新项目的奖励征集意见。
第四章 项目的立项、批准和验收
第七条 提出项目设计方案者,要将设计方案提交到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后报总工程师,经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批准为正式立项;
第八条 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主要实施部门负责项目推进和阶段检查,若无法按原方案实施,则应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告或项目方案改进报告;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项目完成验收申请,由总工程师或责成某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企业采取多样化的创新奖励方式,包括奖金、实物、带薪休假、旅游等,
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根据生产或客户的需要,创新发明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应用于生产或销售并取得授权专利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在随后的三至五年中再给予效益提成奖励。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 元;外
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 元。
第十三条 专利产品实施后,从新增利润中再给予提成奖励;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年提奖15%,第二年提奖12%,第三年提奖8%;第四年提奖5%;第五年提奖2%;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年提奖10%,第二年提奖5%,第三年提奖2.5%;专职外观设计人员按上述标准的50%计奖。
第十四条 非专利类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从项目实施后的新增利润中给予提成奖励;第一年提奖15%,第二年提奖10%,第三年提奖5%;
第十五条 对本企业持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收取转让或使用费用的,从税后的收益中提取15%作为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职工的非职务创新和发明,如被企业采用并能产生效益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与奖励。
第六章 技术创新奖励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的创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必须是已实施的;
(二)经验证、核算产生实际经济价值的;
(三)附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总结等;
(四)创造的经济价值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所属各企业、部门、子(分)企业每年自行组织1-2次内部创新发明初评;属于独立核算的企业,报企业分管领导和财务部、项目投资部备案后直接实施奖励;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部门将项目材料报送企业企业奖励制度
财务部和项目投资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创新项目提报集团企业评审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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