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奖惩管理制度
集团奖惩管理制度
集团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使员工切实明确奖惩考核的标准、依据和方法,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从而更好地规范公司及员工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公司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条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有效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包括公司正式员工、聘用制员工及各种临时性工作人
员);其中,合资公司(含控股及非控股)奖惩规定仍需遵从所在企业或合资企业所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奖惩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工作目标(承包指标)和临时工作任务。公司员工的日常行为要接受月度的考核评价,其分值将决定员工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员工的表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或者其行为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带来收益,除在当期考评得分上予以反映外,还可以通过奖励的形式予以表彰,以起到宣传、鼓励的推动作用。
第七条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
第八条通报处罚必须及时通达本人,本人有向公司申诉的权利。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三种:
(一)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
(二)行政奖励包括职务晋升、职级晋升、扩大职权等。
(三)荣誉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实施。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嘉奖(通报表彰),并颁发奖金200~3000元。
(一)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赢得县、市级荣誉者;
(二)在企业管理、生产规程、工艺流程、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改进、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益的;
(三)预防事故或抢修工程使正常经营不致受到较大影响者;
(四)增收节支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者;
(五)其他对公司或社会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如见义勇为),并有事实证明者。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记功通报全公司,并颁发奖金500~20000元。
(一)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赢得省级荣誉者;
(二)在企业管理、生产规程、工艺流程、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改进、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或良好效益的;
(三)维护公司安全,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四)增收节支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者;
(五)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或社会公众有利益方面有较大贡献,并有事实证明者。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颁发奖金1000~50000元。
(一)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赢得国家级荣誉者;
(二)在企业管理、技术开发、工艺流程、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改进、创新、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取得显著成效者;
(三)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奖励制度
(四)增收节支50万元(含)以上者;
(五)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十一条(三)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六)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或社会公众有利益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并有事实证明者。
第十三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扶贫济困,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经查属实者;其他需给予奖励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出,并经集团公司审批后,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公司每年评选“先进工作者”一次,人数按照年终各单位、各部门生产经营有关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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