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创新考核奖励细则
公司科技创新考核奖励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业绩考核期内,研发经费投入增幅较大、获授权专利数量较多(专利权人为子公司或所属控股投资企业)、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子公司(含所属控股投资企业)。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专指:
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
2.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
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
二、奖励方式
1.在考核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子公司,公司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1)作为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的子公司(含所属控股投资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5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4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2分。
(2)作为非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的子公司(含所属控股投资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2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1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5分。
2.子公司(含所属控股投资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公司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4分;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5分。
3.子公司(含所属控股投资企业)在考核年度主导制定或联合主导制定由国际标准组织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公司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4分。
4.在考核年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累计获得5项发明专利及以上的子公司,公司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加0.5分。
5.在考核年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累计10项及以上的子公司,公司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加0.5分。
以上,年度考核奖励加分可以累计,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企业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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