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表率示范作用,推动形成见贤思齐、崇尚先进、争做先锋的企业风尚,激励广大干部员工践行“求实、创新、和谐、奋进”的核心价值,积极投身建设具有集团公司一流能源企业的实践,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表彰奖励,是指通过授予荣誉称号,以及颁发奖状、奖章、证书等形式,对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推进科技进步、履行央企责任、彰显担当作为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褒奖。
第三条表彰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谋划,分类表彰;
(二)坚持总量控制,注重实效;
(三)坚持面向一线,注重实绩;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公信力;
(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表彰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工负责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司党委指导并决定表彰奖励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制订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履行奖项设置及调整程序;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口表彰奖励工作,并编制执行年度表彰奖励预算。
第七条相关部门负责制(修)订专项表彰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监督部负责对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奖项设置
第九条公司表彰奖励项目分为集体奖项和个人奖项。
(一)集体奖项
集体奖项包括:先进基层党组织;先进企业;安全、环保先进企业;特殊奖励;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企业;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创新创效成果奖;模范职工之家(职工小家);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工人先锋(青年文明)号(岗);巾帼建功示范岗。
各类专项工作等级评定、达标示范和研究成果类项目,不纳入本办法。
(二)个人奖项
个人奖项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个人;技术能手;扶贫攻坚先进个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
有关奖项对口管理部门、评选范围、评选周期见附件。
第十条国家、自治区和上级明确要求的评选表彰项目,可以纳入上述奖项的,原则上不再单设,可在现有奖项评选结果中,对符合要求的集体或个人,根据有关办法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分类表彰。
企业奖励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原则上不再新增表彰奖励项目。国家、自治区和上级单位主办,且明确要求公司相应开展的新增表彰奖励项目,在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新增;未明确要求公司相应开展的,公司不增设奖项,由相关部门按要求组织评选推荐。
第十二条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完成自治区、集团公司重点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研究,可临时设置表彰奖励项目。
第四章评选范围与标准
第十三条奖项评选表彰工作各个环节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据评选办法和规定程序操作,以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为衡量标准,从严控制获奖数量,优中选优,确保表彰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四条参评范围
(一)公司系统各单位达到考评标准的,可申报先进企业,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
(二)公司本部各党支部,系统各单位所属党(团)支部、车间、班组(值)等集体,达到考评标准的,可申报先
进集体类奖项。
(三)公司系统正式在职员工,工作年限满两年以上,达到考评标准的,均可申报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个人奖项的评选表彰应突出激励重点,面向基层一线员工,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中层以上人员的获奖比例不超30%。
第十六条集体类奖项评选标准
(一)必备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党委(所在单位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较好地履行国有企业经济、政治、社会三大责任,全面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任务和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业绩突出。
2.班子(所在集体)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团结协作好,民主氛围浓,清正廉洁,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3.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基础牢固,保持了长周期安全生产纪录,完成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经济效益好,发展能力、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强,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公司系统同类企业先进水平(所在集体业绩考评在本单位处于先进水平)。
5、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员工队伍稳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达到优秀以上。
6.努力推动工作创新,工作成效在公司同类集体中具有示范性。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