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嫣与金笑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嫣与金笑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2 
【案件字号】(2019)苏05民终67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小刚谢坚丁兵 
【审理法官】高小刚谢坚丁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嫣;金笑火 
【当事人】唐嫣金笑火 
【当事人-个人】唐嫣金笑火 
【代理律师/律所】邹杏明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刘秋梅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梅世杰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李文强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邹杏明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刘秋梅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梅世杰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李文强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杏明刘秋梅梅世杰李文强 
【代理律所】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唐嫣 
【被告】金笑火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无法举证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回避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无法举证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唐嫣主张金笑火对孙谦对外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首先,金笑火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且拒绝追认本案债务为
夫妻共同借款。其次,本案借款金额高达500万元,显然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唐嫣作为债权人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而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借款实际用于圣泰房产公司,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金笑火虽为圣泰房产公司董事,并不足以证明金笑火实际参与圣泰房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综上,唐嫣主张金笑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唐嫣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唐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904元,由上诉人唐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4:16: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唐嫣提供借款合同一份,该份借款合同由甲方(出借人)唐嫣,乙方(借款方)圣泰房产公司、孙谦三方签署,共四页,合同盖合肥圣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骑缝章,孙谦在每页右下角签字并署日期2014年2月19日。借款合同载明:
乙方因实现在建商品房销售,需筹集启动资金以实现销售条件,向甲方要求借款,并以商品房销售所得归还借款,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人民币伍佰万元。二、借款用途专项用于解除自然人张建平、李秋萍、徐步芳三人团购商品房所办理的商品房预售网签登记,使该批商品房具备销售条件。三、借款期限三个月,自乙方取得借款起计算。五、利息基准为年18%,折算为每月千分之十五,利息每月支付。六、乙方以未销售、未抵押之合肥圣泰房地产尚峰公寓在甲方监管下销售,销售所得50%用于清偿本项债务。八、借款展期,展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展期期间利息调高为每月千分之二十。九、违约责任,乙方违约:借期届满,未归还全部借款的(甲方同意展期或部分展期除外);借期届满,乙方不按约支付利息等,乙方就违约部分承担违约责任,按1.5倍承付利息(即按照原利息某1.5倍承付利息)。    唐嫣提供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显示2014年2月20日8时43分转入孙谦账户300万元,8时45分转入孙谦账户200万元;上述金额合计500万元。    孙谦出具给唐嫣收条一张,载明:吴小兔、周丹、董桦、唐嫣四人每个人人民币转账伍佰万元总计贰仟万元整。    (2015)苏中民终字第4800号案件中唐嫣诉圣泰房产公司、孙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苏州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圣泰房产公司与孙谦是共同借款人,对唐嫣出借的500万元(即本案借款合同中的该笔500万元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金笑火与
孙谦于1987年5月1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8年12月30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007年5月18日,合肥圣泰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设立,企业类型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中方投资者为合肥五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股14.29%,孙谦担任该公司董事长,金笑火为该公司董事。2007年11月,合肥圣泰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圣泰房产公司,2010年4月,合肥五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合肥圣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故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并经过一系列股权变动,圣泰房产公司的股东为合肥圣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占股65%,外方股东占股35%,并且孙谦在圣泰房产公司任董事长、金笑火担任董事,其二人董事长职务以及董事身份于2014年10月被免去。合肥圣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21日前股东为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孙谦,其中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占股19.76%,孙谦占股80.24%。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1年6月7日,期间经过一系列股东股权变更,借款合同签订时该公司股东为金笑火、案外人阮怀超,二人分别持股83.66%、16.34%。(详见下表)    圣泰房产公司2007.11变更名称合肥圣泰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圣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外方合肥五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外方    占股65%占股35%占股14.29%占股85.71%    2010年4月变更名称    安徽新艺纺织品    进出口有限公司孙谦    占股19.76%占股80.24%    金笑火阮怀超    占股83.66%占股16.34%    唐嫣
提供案外人张建平发送给金笑火的短信,短信称在2011年苏州七个债权人先后借给圣泰房产公司及孙谦龚5000万元债权往来。孙谦一直回避,希望金笑火可以督促孙谦出面或者代表孙谦出面与之协商解决此债务的事实。金笑火也通过短信回复,我方也是希望与债权人谈判的,希望保持联系确定谈判时间地点和方式,力求早日解决问题。    金笑火调取了2015年9月24日,上诉人周丹、唐嫣(本案原告)与被上诉人圣泰房产公司、孙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调查笔录,笔录中记录:2011年9月孙谦当时在我们的借贷中是担保人,向我们几个借款3000万,到后来利息都付不出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把孙谦请到苏州,跟他商议向另外几个自然人分别借款500万,共2000万,清偿之前的借款利息。上午谈了借款的详细细节,孙谦开始不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但是我们坚持他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否则不予操作,得到孙谦同意后。孙谦作为共同借款人也签字。孙谦当时跟我们借款想用公司名义不要用个人名义,我们不同意,一定要公司和孙谦作为共同借款人。    2018年12月17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金笑火在圣泰房产公司工商内档中共11个签名予以笔迹鉴定。经现场笔迹取样以及对检材的分析,鉴定意见为该11处签名均不是金笑火本人所签。此次鉴定费用51800元。    唐嫣提供(2016)皖0103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认定:在2014年11月23日,圣泰房产公司向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
45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14年11月23日,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孙谦、金笑火分别与圣泰房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孙谦、金笑火为圣泰房产公司向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判决书判决圣泰房产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且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孙谦、金笑火对圣泰房产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唐嫣提供(2017)皖0103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认定:2014年12月31日,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谦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孙谦向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7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同一天圣泰房产公司、金笑火为借款合同签订保证合同,为孙谦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孙谦和金笑火将合肥市某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签订抵押合同。该判决书判决孙谦偿还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且圣泰房产公司、金笑火对孙谦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唐嫣提供(2016)皖0102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15年9月21日,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谦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孙谦向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圣泰房产公司、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金笑火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且金笑火、孙谦以巢湖市某房产作为抵押物与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2015)苏中民终字第4800号案件唐嫣诉圣泰房产公司、孙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确定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具体到本案,即能否确定该案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唐嫣的主张,主要认为两项事实:1、金笑火在圣泰房产公司担任董监高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金笑火实际参与圣泰房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关于第一个问题,唐嫣通过举证金笑火在2014年10月前为圣泰房产公司董事,借款发生在2014年2月,金笑火、孙谦两人通过对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合肥圣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母公司的股权安排,实际对圣泰房产公司形成间接的、绝对的控股,一审法院认为,经一审法院鉴定金笑火作为圣泰房产公司董事并未实际在工商材料中签字,表明其知晓上述情况,同时,合肥圣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实际控股企业,而不是金笑火、孙谦夫妻。关于第二个问题,唐嫣举证金笑火在其他借贷案件中与圣泰房产公司一起为孙谦的借款提供担保,该行为也不能直接指向金笑火实际参与圣泰房产公
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唐嫣主张金笑火承担夫妻共债的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唐嫣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964元,由唐嫣负担。鉴定费51800元,由唐嫣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唐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唐嫣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金笑火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已查明金笑火对圣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泰房产公司)持股及登记为董事等事实,充分证明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孙谦、金笑火均系(通过投资关系)持有圣泰房产公司股权的股东,夫妻持有圣泰房产的股份超过62.9%。孙谦担任圣泰房产公司董事长,金笑火担任董事,均系直接从事公司生产、经营,且有实际参与共同经营的其他行为。金笑火明知且同意孙谦及圣泰房产公司向唐嫣借款。对债权人而言,金笑火为工商登记的董事,即表明其共同经营管理该公司,且金笑火对圣泰房产公司间接持股,故债权人出借款项时有理由认为该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债,工商登记签名是否金笑火本人所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鉴定签名的真实性本身存在错误。一审判决认为“圣泰投资为圣泰房产公司的实际控股企业,而不是金笑火、孙谦夫妻",明显错误。孙谦、金笑火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控制经营圣泰
房产公司,孙谦所借款项用于圣泰房产公司的经营,即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除外部分的规定,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金笑火辩称:唐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综上,上诉人唐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汤灿近况十分凄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