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城市管理局淮口城市管理分局、汤昌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汤灿近况十分凄惨【审结日期】2020.07.30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96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小华
【审理法官】黄小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堂县城市管理局淮口城市管理分局;汤昌龙;金堂县人民政府淮口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金堂县城市管理局淮口城市管理分局汤昌龙金堂县人民政府淮口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汤昌龙
【当事人-公司】金堂县城市管理局淮口城市管理分局金堂县人民政府淮口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蒋风云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蒋岩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风云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蒋岩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风云蒋岩
【代理律所】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金堂县城市管理局淮口城市管理分局
【被告】汤昌龙;金堂县人民政府淮口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上诉人城管淮口分局主张因汤昌龙已经获得了22个月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故不应当支持汤昌龙失业保险损失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如前所述,该医疗保险的缴费信息并非是由上诉人城管淮口分局所缴纳的,而是因汤昌龙土地被征收后由其他部门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权责关键词】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汤昌龙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该信息表显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医疗专户"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为汤昌龙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4个月、12个月、6个月的医疗保险费用。拟证明汤昌龙实际已经享有了2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经审查认为,该《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医疗专户为汤昌龙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期数和金额,与上诉人主张的待证事实之间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城管淮口分局主张因汤昌龙已经获得了22个月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故不应当支持汤昌龙失业保险损失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如前所述,该医疗保险的缴费信息并非是由上诉人城管淮口分局所缴纳的,而是因汤昌龙土地被征收后由其他部门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行为,既不能证明汤昌龙已经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上诉人城管淮口分局应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的法定义务。故对上诉人城管淮口分局所提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城管淮口分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金堂县城市管理局淮口城市管理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09:32: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经审理查明,杨通海系老木村某某村民。本案争议地四至为:东抵田、西抵田、南抵路、北抵田,地类为林地。因2017年松玉快速干道建设征地引发林权纠纷。为主张争议地权属,第三人老木村二组提交杨通海之父杨正祥1998年农村承包土地基本
情况登记表,该证记载“兴龙坳"四至:东抵下棚山,南抵土、西抵土、北抵下棚山;《林地纠纷调解过程情况说明》。第三人下棚村一、二组提交吴再会、吴再勤、龚惜珍、吴再红、吴水牛、李叶建六户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证,承包证上均记载有“灯会董"荒山,其中吴再会、吴再勤、龚惜珍、吴再红、吴水牛承包证上记载的“灯会董"荒山无四至界限,李叶建承包证所载的“灯会董"荒山四至为:东抵坎、南抵秀兰界、西抵坎、北抵坎。另外,松桃县政府依法收集了龚惜珍、吴再会等六户农村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县档案馆存根)、吴秀全(吴再勤之父)1984年盘信区长坪乡下棚农业社(生产队)荒山承包登记清册(县档案馆存根)等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地权属。经申请确权,2018年11月9日,松桃县政府作出松府发〔2018〕50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盘信镇××村民组与长坪乡××村××村民组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50号处理决定),杨通海不服,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铜仁市人民政府作出铜府行复决字〔2018〕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7号复议决定)予以维持,杨通海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松桃县政府作出的50号处理决定;2.撤销铜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57号复议决定;3.请求依法确认“兴龙坳"争议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杨通海所有;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松桃县政府、铜仁市人民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一、城管淮口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汤昌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000元、代通知金3500元;二、城管淮口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汤昌龙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差1609.20元;三、城管淮口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汤昌龙加班工资补差9087.93元;四、城管淮口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汤昌龙未购买失业保险的损失17325元;五、驳回汤昌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城管淮口分局的上诉请求称,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未购买失业保险的损失17325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隐瞒了已经享有20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显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医疗专户已经为被上诉人缴纳了20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故一审裁判不当,不应再支持失业保险损失。 综上所述,上诉人城管淮口分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金堂县城市管理局淮口城市管理分局、汤昌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96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堂县城市管理局淮口城市管理分局,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淮州大道某某。
负责人:叶林,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风云,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岩,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昌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发,金堂县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金堂县人民政府淮口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学府路某某/div>
负责人:肖力,主任。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