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永星、贵州文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汤永星、贵州文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1 
【案件字号】(2022)黔26民终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山地龙集东王莉 
【审理法官】王山地龙集东王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汤永星;贵州文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汤永星贵州文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汤永星 
【当事人-公司】贵州文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海林、吴若兰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海林、吴若兰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海林、吴若兰 
【代理律所】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汤永星 
【被告】贵州文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上述三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上述二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属于上诉人的个人辩解,不属于证据。该组证据是仲裁机构、法院的裁判文书,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汤永星诉请文旅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1490.24元(前12个月平均工资3936.28元/月×4个月×2倍)。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汤永星诉请文旅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1490.24元(前12个月平均工资3936.28元/月×4个月×2倍)。根据汤永星的诉请,汤永星请求文旅酒店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汤永星经济赔偿金31490.24元,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汤永星主张的经济赔偿金31490.24元若要得到支持,应以文旅酒店存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为前提。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汤永星于2017年9月5日第一次与被上诉人文旅酒店(更名前为“凯里凯宏开元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涉案2017年9月5日《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15日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之规定,涉案2017年9月5日《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15日期满时已终止。涉案2017年9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汤永星仍在文旅酒店工作,文旅酒店未提出异议并继续发放工资待遇,此时汤永星和文旅酒店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汤永星
、用人单位文旅酒店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均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涉案2017年9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用人单位文旅酒店于2021年4月13日向汤永星发出《告知书》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合同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汤永星以文旅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请文旅酒店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标准支付汤永星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汤永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汤永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4-14 01:07:52 
汤永星、贵州文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黔26民终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永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文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E1GPF12。
     法定代表人:曾令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林、吴若兰,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永星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文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旅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6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汤永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汤永星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文旅酒店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忽视了本案中被上诉人文旅酒店最重要的违法证据,即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告知
书。该告知书清楚的阐明了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关系时的违法事实:一是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上诉人,二是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被上诉人为降低用人成本,转移劳资风险。2021年4月初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改签贵州贵康民生扶贫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为期一年的劳务派遣合同,上诉人认为该劳务派遣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拒绝。随后几天,被上诉人又劝说上诉人改签贵州贵康民生扶贫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上诉人为弥补改签劳务合同的损失而提出了上浮薪金待遇的要求,未果,双方协商失败。由于上诉人没有按照被上诉人意愿改签贵州贵康民生扶贫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被上诉人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了不按法律程序办理,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诉人,也没有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违法告知书。被上诉人此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劳动者合法权益,让上诉人切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3、被上诉人在一审出示了一份所谓的贵州文旅嘉途酒店拟划转正式工人员的请示及名单作为证据。该证据仅能证明被上诉人可能有将酒店部分员工拟划转正式工人员的意图,或纯粹就是为本案诉讼需求的后期伪造,它不能更改被上诉人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告知书中存在的违法事实,也不能掩盖和混淆要求上诉人改签贵州贵康民生扶贫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的真实企图。综上所叙,被上诉人对上诉
人酒店劳动期间实施延长工作时间,拖欠上诉人加班工资、克扣上诉人的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依法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后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所采用的手段,竟然让一家国营企业转变成为严重剥削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贪婪事实。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劳动者合法的切身利益必须受到保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文旅酒店辩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的事实已经生效仲裁裁决书及生效判决书进行认定。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无法律与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2、被上诉人并未强迫上诉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反而将上诉人拟入正式编制员工。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故不应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汤灿近况十分凄惨原告诉称     汤永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共31490.24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汤永星于2017年9月5日与凯里凯宏开元酒店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宏开元酒店)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试用期三个月(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2019年1月21日,凯宏开元酒店更名为本案被告文旅酒店。因原、被告就劳动合同续签协商未果,被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原告发出告知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事后,原告汤永星就与被告文旅酒店的劳动争议事宜向黔东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4月13日共计126天加班工资35799.12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4月13日未足额支付的节假日加班工资余额共4996.32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4月13日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9174.64元;4.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13日解除,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587.32元(4年×14587.32元)。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黔东南州劳人仲案字〔2021〕第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文旅酒店向汤永星支付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4月13日周末加班费合计35799.12元;二、文旅酒店向汤永星支付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199.4元;三、文旅酒店向汤永星支付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421.7元;四、确认汤永星与文旅酒店之间劳动关系于2
021年4月13日解除;五、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文旅酒店不服仲裁结果向该院提起诉讼,文旅酒店向该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0906元;2.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94.2元;3.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经审理后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黔2601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贵州文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汤永星支付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4月13日周末(休息日)加班费34806元;二、原告贵州文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汤永星支付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883.86元;三、原告贵州文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汤永星支付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240元;四、驳回原告贵州文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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