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海用、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吴兴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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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海用、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吴兴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川19民终6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强黎明朱芹 
【审理法官】肖强黎明朱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海用;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吴兴华;廖阔;四川新巴德楷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谭海用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吴兴华廖阔四川新巴德楷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谭海用吴兴华廖阔 
【当事人-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新巴德楷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陈玉娟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孟阳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陈玉娟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孟阳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向芝蓉陈玉娟孟阳 
【代理律所】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谭海用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吴兴华;廖阔;四川新巴德楷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劳动争议案件,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谭海用系廖阔、吴兴华雇请在秦巴中医药产业园CII标段项目部务工,谭海用的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及工资结算均系廖阔、吴兴华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表见代理违约金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劳动争议案件,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谭海用系廖阔、吴兴华雇请在秦巴中医药产业园CII标段项目部务工,谭海用的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及工资结算均系廖阔、吴兴华确定。谭海用未与二十冶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也无充分证据证实谭海用与二十冶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本案并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将本案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当,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廖阔、吴兴华称对谭海用的雇请及对工作安排、工资报酬的决定系代表二十冶公司,是履行职务行为。从审理查明看,廖阔、吴兴华未与二十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廖阔、吴兴华所举证据也不能证明系二十冶公司员工。廖阔、吴兴华对谭海用的雇请及工作、工资的决定,并无二十冶公司的确认,也无二十冶公司案涉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的签字或认可,廖阔、吴兴华无权代表二十冶公司对外雇请员工、决定员工工资标准。虽一审中谭海用出示了何盼向肖坤主张欠付工资的短信聊天记录,但肖坤并非二十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在信息回复中并未明确认可欠付工资的支付主体系二十冶公司。谭海用所举的二十冶公司案涉项目《组织框架图》中,廖阔为物资采购部门负责人、吴兴华为财会办公室负责人,因此,廖阔、吴兴华也不具有代表二十冶公司对外雇请员工并决定工资待遇的权力。因此,廖阔、吴兴华雇请谭海用在案涉项目部提供劳务,并向谭海用出具工资结算单和补充说明的行为均系廖阔、吴兴华的个人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廖阔、吴兴华承担,谭海用上诉主张本案责任应当由二十冶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谭海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上诉人谭海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0:27: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谭海用受廖阔、吴兴华邀请在秦巴中医药产业园CII标段项目部务工,谭海用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是廖阔、吴兴华与谭海用口头协商的。谭海用自2017年2月务工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18日,廖阔、吴兴华向谭海用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谭海用:一、工资:2017年2月-12月,7000元×11个月=77000元(柒万柒仟元整);2018年1月、3、4月-2018年12月,7000元×11个月=77000元(柒万柒仟元整)。二、差旅费:2000元(贰仟元整)。三、材料费:1、2017年2月-12月车费、接待费共计58504.00(伍万捌仟伍佰零肆元)。2、2018年度车费、接待费等共计22147.00(贰万贰仟壹佰肆拾柒元)。3、租花费2017年度-2018年12月21500.00(贰万壹仟伍佰元)。4、2017年2月-5月11日垫支材料款和钢架床、窗帘等共计87555.00元(捌万柒仟伍佰伍拾伍元正),四、借支:800元(捌佰元正)。以上应付:344906元(叁拾肆万肆仟玖佰零陆元正)。卡号:62×××51(邮政巴中通江沙溪镇支行),身份证:51372某某
某某某某某某某,电话:183××××1555",谭海用本人签名,廖阔、吴兴华也签名。2019年2月1日,廖阔、吴兴华向谭海用再次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补充说明,上海20冶秦巴现代高科中医药产业园C2标段项目部,于2017年2月-2018年12月31日止未支付谭海用工资及材料款344906元(叁拾肆万肆仟玖佰零陆元整),现协商于201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工资,并承诺相应补偿10000元(壹万元整)如2019年5月31日前未一次性支付工资,则补偿40000元,(肆万元整),并按总额的万分之五每天计算违约金,(2019.6.1起结算)",谭海用本人签字,廖阔、吴兴华也签字确认。谭海用还提供了2019年2月1日廖阔、吴兴华出具的《结算单》一份,载明“补充说明,上海20冶秦巴现代高科中医药产业园C2标段项目部,原订于2018年12月31日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因甲方资金未能如期到位,经协商从2019年元月1日起就欠款项按万分之五每天计算违约金"。工人代表曾左益、谭海用、唐先军、侯晓林、何盼均签字。廖阔、吴兴华也签名确认。一审庭审中,谭海用及廖阔均称廖阔、吴兴华系二十冶公司派驻秦巴中医药产业园CII标段项目部物资部及采购部的负责人,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二十冶公司否认与谭海用及廖阔、吴兴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谭海用受雇于廖阔、吴兴华在案涉的秦巴中医药产业园CII标段项目部务工,且廖阔、吴兴华向谭海用出具了结算单据,廖阔虽辩称其系二十冶公司派
驻案涉项目部的物资部负责人,但并未提供与二十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任命文件,且谭海用亦未提供其受雇于二十冶公司的相关证据,故对谭海用请求二十冶公司承担支付报酬的主张不予支持。谭海用无证据证明其与二十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其与新巴德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谭海用请求新巴德楷公司承担支付报酬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庭审中,廖阔认可谭海用在案涉项目部务工系经其与吴兴华同意,且廖阔、吴兴华共同向谭海用出具了结算单,故廖阔、吴兴华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对谭海用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及欠款344906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谭海用主张的资金利息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廖阔、吴兴华在2019年2月1日出具的《结算单》中约定“上海20冶秦巴现代高科中医药产业园C2标段项目部,原订于2018年12月31日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因甲方资金未能如期到位,经协商从2019年元月1日起就欠款项按万分之五每天计算违约金",按照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天万分之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廖阔、吴兴华在2019年2月1日出具的《结算单》中约定“上海20冶秦巴现代高科中医药产业园C2标段项目部,于2017年2月-2018年12月31日止未支付谭海用工资及材料款344906元(叁拾肆万肆仟玖佰零陆元整),现协商于201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工资,并承诺相应补偿10000元(壹万元整)如2019年5月31日前未一次性支付工资,则补偿40000元,(肆万元整),并按总额的万分之五每天计算违
约金,(2019.6.1起结算)",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谭海用请求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谭海用主张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但谭海用并未提供其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且一审已支持了违约金的主张,故对该项诉请不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廖阔、吴兴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谭海用劳动报酬、垫付材料款、接待费,合计3449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4490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谭海用对廖阔、吴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谭海用对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新巴德楷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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