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冰与王鹏、方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汤冰与王鹏、方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2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帅刘凡许云苏 
汤灿近况十分凄惨【审理法官】马帅刘凡许云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汤冰;王鹏;方平;张荣生;王琴;涂玮;陈为俊;赵曙光 
【当事人】汤冰王鹏方平张荣生王琴涂玮陈为俊赵曙光 
【当事人-个人】汤冰王鹏方平张荣生王琴涂玮陈为俊赵曙光 
【代理律师/律所】王婷婷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张好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李慧萍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婷婷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张好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李慧萍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婷婷张好李慧萍 
【代理律所】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汤冰 
【被告】王鹏;方平;张荣生;王琴;涂玮;陈为俊;赵曙光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以下事项由业主代表决定:……(七)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筹集及使用。以上第(五)、(六)、(七)事项,业主代表在征询本业主小组内业主意见后经半数以上业主代表表决通过。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的约定,履行以下职责:(二)……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和应诉。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筹集及使用须经半数以上业主代表表决通过。因此,有关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筹集及使用的事项均属于业主或业主代表共同决定的事项,现上诉人作为小区业主,在未获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公共收益、向全体业主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虽然规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确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上诉人以该条款为依据,主张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汤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4:07: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汤冰系南京市江宁区爱涛漪水园业主。王榆燕等于
2018年9月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1.撤销爱涛业委会作出的续聘珠华物业为爱涛漪水园小区2018年至2020年度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2.请求确认爱涛业委会与珠华物业签订的2018年至2020年度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王榆燕等诉爱涛业委会、珠华物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号为(2018)苏0115民初16202号。爱涛业委会聘请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诉讼。2019年1月15日,爱涛业委会公布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漪水园小区业委会收支明细表,办公费用明细载明律师代理费、办公耗材、办公电话网络续费、备案资料胶装等24493.26元。2019年4月2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苏0115民初1620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爱涛业委会在未征得全体小区业主户数及面积双过半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与珠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该决定作出的程序不合法,未达到法定的面积及户数要求,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利,应予撤销。2018年1月份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利,应属无效合同。该案判决主文为:一、撤销爱涛业委会作出的续聘珠华物业为爱涛漪水园小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二、爱涛业委会与珠华物业签订的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汤冰因涉及业主共同收益的支出情况提起本次诉讼,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现汤冰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之一,其起诉不符合法律关于专有面积及人数的规定,故对于汤冰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冰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汤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依据《漪水园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起诉被上诉人,要求退还律师费用及道歉的诉求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不需要经过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议事规则》已经双过半业主同意,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系依据《议事规则》中的细化条款,上诉人起诉没有必要再重复征求双过半业主同意。2、上诉人为江宁区爱涛漪
水园小区业主,被上诉人为该小区业委会委员。被上诉人超越职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议事规则,擅自动用公共收益,明显侵犯了上诉人的业主权益。《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规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上诉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综上,汤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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