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用印制度考
用印制度即印章、封泥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保证了公文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起到了防止伪造公文的作用,为国家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创造了条件。纵观历史,历代的公务文书皆有一套自己的用印制度,它们之间既有相同之处,又各具特,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印章早在西周就已经出现,但当时只是作为个人凭证,春秋战国时期才用于公文的封印。当时的印章称为“玺”,是官员权利和身份的象征。任职时授予,免职时收回。所谓封泥,就是在所要发出的简册封页的结绳处糊上一块黏泥,在黏泥上加盖印章,这是公文生效的标志。
秦朝统一中国后,对文书用印进行了调整和统一,它规定皇帝的印章称为“玺”,皇帝有六玺,即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信玺、天子之玺,不同的公文加盖不同的印玺。百官之印统称为“印”,根据官职大小分别授予不同质地的印,并系以不同颜的绶带。凡是官府发出的公文均必须加盖印章,以证明公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秦朝对印章的管理很严,凡是未加盖印玺或加盖印章的公文均被视为“伪书”,凡丢失、私制或盗用官印者要依法严惩。
汉代“玺”、“印”制度制定得非常详细,诸如名称、质料、钮制、绶代表着哪一身份等级,都有严格的制度条文。公文用印也已成定制,重要的公文还要缄口封泥。印章
的意义已不止于简单的公文使用,据罗福颐《古信玺概论》考证:“职官迁、死必解印绶,文献记载以西汉前后为多,谈到罢官常连言‘解印绶’,甚至以‘收玺’、‘夺玺’作为罢官的代词。”汉代公文除用印之外,还要求经手官吏及办理人员按官称等级序列在公文末尾签署官职及姓名,以示对公文的负责。
魏晋南北朝时期,纸张被广泛使用,官府文书改用纸帛,而且用朱红直接钤印于纸上,这是用印制度的一大变革。它具有印迹清晰、不容易消褪、经久耐用等特点,既提高了公文制作的速度,又使公文卷面美观。在刘宋以前,官员离任,印章也随身带走,新官必须重铸新印,非常繁琐,刘宋时期,官印开始实行移交制度,且成定制,官员前、后交卸替代,悉以接印为权利移易的标志,只有印章“年深久远,印文元蔽”者方可换铸新印,并且对换铸新印的手续也作了严格的规定。
随着唐朝公文制度的进一步完备,其对用印制度也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在唐代,公文经主管长官判署、签押并经秘书人员誊写、校对后,凡应用印者,鉴印官考其差谬,然后印之。印的位置在官署或官衔落款处。唐代规定“一文一印”,一件公文如有两页以上的公文纸,则要在首尾纸缝间盖“骑缝印”。钤印的时候,必须“朱”在“墨”上,不能“墨”在“朱”上。也就是说,印要盖在官署落款的文字上面,严禁先钤印后书写文字。在前代,天子之印称
为“玺”,唐武则天“恶玺字,改为宝”,朝廷“置符宝郎四人,从六品上,掌天子八宝。”
及至宋朝,公文用印制度又有了新的变化。据《宋史·;舆服志》载,自南宋以来“唯长官曰印,僚属曰记,又下无记者,止令本道给以木朱记”,对京城、外处职司及诸军将校等并给朱记。另外,在印章的大小尺寸上,官阶越大,印章也随之越大。对印章的启用,宋代规定:首先,明令禁止用官印加盖私文书。其次,用印必须严格登记,并以文书中文字、印章的墨、朱先后而辨真伪,还规定“诸官文书皆印年月日及印封”,这种加盖弥缝章的做法,对预防公务文书被私拆大有好处。此外,对多页首尾连粘,还规定了加盖骑缝章的要求,并说“诸狱囚案款不连粘或不印缝者,各徒一年,有情弊者以盗论。”
元代用于文书的印章有两种,一种是官印,一种是在文书上签押的刻名印(即现代的手印、签名章)。因此,元代对印章的制作、保管和使用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元代专设有符宝局、铸印局、监印官、知印官等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有关印章的制作、保管和使用。
明代不论皇帝颁布的文书,还是各个衙门行移出外的文书,在印信使用上规定都非常严格。皇帝的印章称为“宝玺”。明代旧有宝玺十七枚,其用途也各异。嘉靖十八年,明世宗根据需要,增制了七枚“宝玺”。各种“宝玺”皆由内尚宝监女官掌之。遇用宝,则尚宝司以揭帖赴尚宝监,尚宝监请旨,经皇帝批准后,赴内尚宝监领取。所有“宝玺”,每年
择吉日用香水清洗一次。年终向皇帝报告一次各种“宝玺”的使用次数。明代内外各衙门的印信,由该衙门首领官收掌。若首领官不令佐贰官封记,佐贰官不在不令首领官封记,及首领官、佐贰官不行封记者,并杖一百。对于漏使、错用印信,《明律》也有具体规定,“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便印信者”,《明律》也有具体规定,“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法,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干碍调拨军事、供边方军需钱粮者,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盗用印信及在空白纸上用印者,依照刑律“诈伪”条论斩;借用印信,依照礼律“上书陈言”条论斩。进出京最新规定
清代皇帝玉玺共计二十五枚,即“大清受命之宝”、“皇帝奉天之宝”、“大清嗣天子之宝”、“皇帝之宝”、“天子之宝”、“皇帝尊亲之宝”、“皇帝亲亲之宝”、“皇帝行宝”、“皇帝信宝”等。皇帝的下行文,视不同的内容,用不同的宝玺。凡请用宝玺,要先将宝之数奏明。届期,由学士率侍读学士、侍读典籍等到尚宝司登记领取,用后及时奉还。对于各级官府来说,不但用印要登记,而且印泥颜也有规定的区别。宗人府、六部、大理寺、光禄寺等衙门,盛京五部、奉天府、各省总督、巡抚等衙门,除上皇帝本章用印颜为朱外,衙门来往行文,用印颜为紫。衍圣公用印情况,如同上述衙门。其他文武
各衙门,皆用朱印泥。
诚然,我国古代公文的用印制度是封建君主集权的产物,掺杂着大量封建等级制度的糟粕,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积极的一面:首先,我国古代公文的用印制度在客观上适应了当时公文使用的需要,有利于国家行政文书工作的有效开展;其次,从历史的进程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古代公文的用印制度也在不断进步、不断完善。并且,它的许多合理的部分,直到今天仍然在沿用。
(来源:南师大秘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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