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全文及解读_百度文 ...
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进出京最新规定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是在养老志愿服务领域开展的一种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旨在弘扬养老志愿服务精神,扩大养老服务社会参与。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秉承〃今天存时间,明天换服务〃的精神,依托全市统一的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京彩时光"信息平台)记录和存储服务时间,用于兑换养老志愿服务。
“京彩时光”信息平台的数据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志愿北京”信息平台,实现养老志愿服务信息共享交换和合理使用,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大数据支撑。
第四条年满60周岁的本市常住居民可注册成为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服务对象。
本市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内老年人,以及居家高龄空巢(含〃双老”家庭)、高龄独居、重度或中度失能失智、重度或中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经济困难且行动不便老年人,以及持有时间币的老年人(以上统称"京彩时光优先服务对象〃)提供养老志愿服务。
第五条年满18周岁、热心公益事业、身心健康的本市常住居民均可注册成为养老服务志愿者。鼓励和支持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在其监护人为申请者的带领下参与养老志愿服务。
第六条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负责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的供需对接、活动组织、服务时间确认及活动评价等工作。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
第二章服务对象
第七条符合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京彩时光"信息平台就近向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提交注册申请,或向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提供注册所需个人信息。服务对象申请人应通过“京彩时光〃信息平台签署养老志愿服务知情同意书。
第八条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对服务对象申请人进行认证。
第九条服务对象可根据个人实际,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向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提出养老志愿服务需求;按照服务约定接受养老志愿服务;依法依规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条服务对象应保证服务需求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养老服务志愿者沟通服务需求,配合组织方及养老服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养老服务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第十一条服务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停止其使用“京彩时光"信息平台账号:恶意不履行服务对象义务、干扰养老志愿服务活动伪造、虚报身份、服务需求信息;被养老服务志愿者投诉且经核实影响恶劣等。
第三章养老服务志愿者
第十二条符合养老服务志愿者基本条件的人员,应当通过〃京彩时光"信息平台提交注册申请进行实名认证,签署服务约定,明确服务专长、服务内容等。其中,提供专业类服务(健康科普、心理健康服务、法律援助、防范金融等)的养老服务志愿者,应在申请时提交专业服
务资质材料。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志愿者有权获得有关养老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了解养老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获得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获得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方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请求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解决在养老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因从事志愿服务导致本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救济和补偿;对志愿服务组织方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依法依规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养老服务志愿者应履行养老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服从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相关任务安排,提供养老志愿服务前接受必要的培训I,依照相关规范参与养老志愿服务活动;规范使用志愿服务标志;保守在养老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私密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尊重服务对象
第十五条养老服务志愿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停止其使用“京彩时光"信息平台账号恶意不履行养老服务志愿者义务、干扰养老志愿服务活动伪造、虚报身份、资质、服务信息;被服务对象投诉且经核实影响恶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志愿服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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