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6.05
∙【字 号】京国资发〔2017〕10号
∙【施行日期】2017.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京国资发〔2017〕10号
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
进出京最新规定际支配的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所出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按照明确职责、严格监管、有序流转、推动改革的原则,根据本意见规定,制定本企业、本部门、本地区的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备案;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并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须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北交所是经市
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国资委选择确定的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组织相关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并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二)北交所应当保证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开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及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核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规范履行国有资产交易审批程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所出资企业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企业增资事项、报送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所出资企业审核决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及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一)企业产权转让
1.审批管理权限
(1)转让所出资企业产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负责审核、决定其各级子企业产权转让事项。其中,转让主业涉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企业的产权,由所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2.以下企业产权转让事项,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并在北交所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1)主业涉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企业,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企业产权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
(2)所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经所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并在实施前以报告形式上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3.批准或决定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1)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2)产权转让方案;
(3)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4)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5)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6)拟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还应提交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报告、产权转让协议和受让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7)其他必要的文件。
4.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等处理情况;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7)产权转让涉及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后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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