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公布日期】2016.03.09
【字 号】京交路发〔2016〕52号
【施行日期】2016.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交路发〔2016〕52号
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各公路分局、项目中心、路网中心:
  为全面推进我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科学发展,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工作,提高公路交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我局编制了《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2016年3月9日
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以下简称“公路交调”)工作,提高公路交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加强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设备技术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在国道、市道、县道(含高速公路,下同)开展的公路交调工作。乡道及专用公路、农村公路交调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交调的任务是通过对公路的交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监测,掌握公路的交通流特性,开展基于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为宏观政策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公路网规划与调整、公路建设投资评价、路网运行监测与评价、公路养护计划管理、交通应急处置、公众出行等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公路交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为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市公路交调工作,北京市道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各公路分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公路交调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或管养路段的公路交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委有关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
  (二)制定北京市公路交调工作发展规划、公路交调站点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公路交调工作;
  (三)监督、检查、协调全市公路交调工作;
  (四)负责汇总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上报交通运输部;
  (五)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的公路交调统计及分析工作;
  (六)督促各级公路管理单位开展公路交调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考核公路交调设备质量状况;
  (七)建立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中心,负责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传输、存储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市级交调管理平台的建设,汇聚各交调管理单位交调数据;
  (八)负责市级公路交调数据中心及交调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工作;
  (九)负责公路交调统计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负责基于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等工作。
  进出京最新规定第七条 各公路交调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北京市有关公路交调统计政策、规定及制度;
  (二)制定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统计、分析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站(点)的建设、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统计数据的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上报;
  (五)组织实施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统计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基于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站点管理
  第八条 公路交调站点(含连续式、间隙式)是在国道、市道、县道上设置的,对公路交通情况进行调查的设施或场所,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交调站点的位置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公路交通量站点选取、规划应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第三部分:公路》(DB11/776.3-2011)、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
度》中相关要求。
  第十条 高速公路应在以下位置设置交调站点:经过出入口分流或合流后,交通量变化比例达到15%以上的,应在下游处设置;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大隧道处;进入城区出入口。
  普通公路国、市、县道应在以下位置设置交调站点:进出市区、郊区城区路段;相互交叉节点间交通量变化比例达到15%以上的;市级行政区划边界处;日均交通量较大的路段;通往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的路段。县级及以上普通公路应至少设置一个交调站点。
  第十一条 除国家级交调站点外,其他交调站点由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命名及编码。
  第十二条 公路交调站点在公路新建、改建、大修、提级改造时,应与公路主体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公路交调站点因道路新改建、大中修等原因需要迁移、停用、恢复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告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迁移、停用、恢复的交调站点应与公路工程同步进行。
迁移、停用、恢复站点的原站点信息、历史数据等应做好备份、存档工作。
 
第四章 设备及运维管理
  第十四条 公路交调站点应以自动化设备为主,并逐步替代现有人工观测。在满足交调功能的前提下,公路交调站点设备可用于路网运行监测。
  第十五条 采用自动化设备的交调站点,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应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设备技术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厅规划字【2007】52号)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期间性能核查,确保调查设备运行稳定;新建自动化调查设备应从全国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合格产品目录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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