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家庭服务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服务质量,保障服务从业人员权益,提高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经营范围
家庭服务业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政服务、育婴护理、老人看护、病患照料、家庭教育辅导等服务。
第三章 经营主体
家庭服务业经营主体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和个人服务提供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证书,个人服务提供者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四章 服务质量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同时,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服务投诉。
第五章 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章 服务费用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消费,不得变相收费。服务费用应当合理透明,不得存在虚假欺骗行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的家庭服务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资质证书。同时,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其他涉及家庭服务业管理的具体事项,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家庭服务行业经营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服务从业人员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希望全社会共同遵守并落实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家庭服务业的良性发展。
家政服务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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