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委托合同3篇
刑事代理委托合同3篇
  刑事代理委托合同1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为了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如下合同,以资信守。
  一、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乙方办理由其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为:
  1、案件当事人为:
  2、案由为:
  3、乙方委托甲方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为案件的如下阶段的一项或多项,即为下列选项中的第(
  A、 在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B、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C、 在一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D、 在二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E、 担任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为其代理申诉;
  F、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G、 在一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H、 在二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I、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J、 在一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K、 在二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L、 在一审阶段,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M、 在二审阶段,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三、律师服务费及其支付
  1、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
  A、交通费元;
  B、律师服务费元;
  第A、B两类费用,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如需分期支付,甲、乙双方须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确定。
  2、如需律师调查取证,则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收取的调查费用或者查询费,由乙方另行承担。
  3、如需异地办案,则甲方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食宿费,由乙方另行承担。
  4、如果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支付第1—3项约定的费用的,则甲方律师有权拒绝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由此对乙方及案件当事人造成不利后果的,由乙方及案件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四、对甲方律师办理案件,乙方及案件当事人应当予以全面而及时的配合与协助,并切实履行如下的义务:
  1、如实、详尽和及时地陈述案件事实;
  2、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制作、提供伪证与;
  3、不得利用律师的辩护或者代理活动从事违法活动。
  五、甲方律师办理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勤勉敬业,不得疏怠乙方委托的本合同约定的法
律事务,并应当保守乙方的秘密。
  六、如果乙方及案件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未能及时陈述全部事实、提供全部真实的证据材料或者制作、提供伪证与的,则乙方及案件当事人对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
  1、甲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失职、泄漏乙方的秘密或隐私、擅自转委托而给乙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律师费。
  2、乙方无故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律师服务费,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律师服务费。
  3、如果乙方及案件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制作、提供伪证与或者利用甲方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律师服务费。
  八、在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为多个阶段的情况下,经过甲方律师的工作后,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提前终结的,甲方仍按全额收取律师服务费,乙方仍按全额交纳律师服务费。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委托的案件阶段终结之日止。
  十、本合同自乙方签字或盖章并由甲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未经甲方盖章,虽有甲方律师个人签字,本合同则亦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者增加条款,须另行订立合同。除了本合同需要在空格处填充的内容以外,未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上直接删改、增加的条款,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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