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单方中途解除委托关系,或事实上解除委托关系,或放弃了委托事项,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
解、和解协议或一方撤诉的;
2、乙方已完成甲方委托的部分工作或在分阶段的委托关系中,已事实上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委托目的。
3、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委托目的已实现的。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期至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案终结(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决定、调解、庭外和解及撤诉等方式),且甲方依约足额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工作费用之日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费用。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并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且无须催告。
(三)甲方如无故终止代理合同,视同乙方完成全部代理工作。乙方已收费用不退,甲方仍应依约定标准向乙方付费;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合同,已收的律师费用及已收且未开支的工作费用退还甲方,未收取的部分不得再收取。
(四)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非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故解除合同、撤销委托,或者与争议的对方私下进行调解、和解,或者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不申请执行、放弃执行的,视为甲方已经达到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第十条特别约定
(一)律师服务费以乙方收到现金或到达乙方帐户并出具收据为收讫。
(二)签署本委托代理合同之前乙方已明确告知甲方:任何诉讼均可能因事实、证据或法律等等原因存在败诉的风险,甲方已清楚并愿意承担败诉风险及可能带来的后果。
(三)其他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特别申明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说明,甲方已经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其他
1、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另行达成协议。
2、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办案律师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终止。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是指有关单位作出判决、调解、裁定、裁决、决定之日,或当事人撤诉、达成和解或弃权之日,或甲方实现其权益之日,或本合同特别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之日。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团队负责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编号:()民字号
委托代理合同
(民商事诉讼仲裁专用)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证件号码:
代表人:
:
受托方(乙方):
:
电话:
律师(团队)及:
甲方因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案件纠纷,委托乙方的律师担任甲方代理人;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律师(团队)指派律师担任甲方以下案件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
2、案由(以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准):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受理机关:
4、涉案标的及其它备注: 第二条 委托代理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为下列第 1
项,即以下称“本案”。
、
、其他 /
第三条 庭参与诉讼或仲裁,起反诉或反请求;、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按时出庭。
(二)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三)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四)乙方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尽快给予答复。
(五)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委派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六)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叙明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所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隐瞒、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甲方仍应支付。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的工作。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否则由此产生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指定 为甲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甲方联系人手机: ;传真: / ;: / ;QQ : / ;: / ;通讯地址: 。乙方向甲方联系人按前述之一发出书面(含电子信息)或口头的通知、告知、法律文件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或数码照片,均视为已通知、告知、送达甲方。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如甲方非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拒付律师服务费和已发生的工作费用: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认为乙方收费过高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委裁决或开庭,另一方当事人撤诉或双方和解的;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与工作费用
(一)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计算标准、金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采取 1 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划√为确认,划×为否认)本协议项下乙方不可变更的法定有效律师服务费收款账户为(户
元,共 / 件,服务费共计 / 元。、在上述四种收费方式中,经双方协商,可以合并采取第 / 种与第 / 种收费方式。
1、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复制装订费等;(2)长沙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调查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2、乙方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支付方式为下列第 (3) 种:
(1)甲方向乙方承办律师预支 / 元,结案后由承办律师向甲方实报实销上述工作费用; (2)甲方一次性支付 / 元由乙方包干使用,多不退少不补。 (3)乙方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和凭据,向甲方实报实销。
(三)支付时间:律师服务费以及工作费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交付完毕。支付时间
的其他约定为: /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要求变更合同;合同双方合理确定收费。本合同第四条第六款事由除外。 (四)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经有关国家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或者严重无故违反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义务(有直接有效书证予以证明的)之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在本案已收律师服务费用额度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并不需退还甲方已交费用,不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六)下述情形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委托事项,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尚未付清的费用,应在乙方通知支付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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