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规定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
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de)国有及国
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de)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de)金融许可证(de)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de)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
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
范围内不良资产(de)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de)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de)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de)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de)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de)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de)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de)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转让范围
第七条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de)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de)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de)贷款;
(二)已核销(de)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de)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de)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de)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de)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de)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de)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de)其他资产.
第三章转让程序
第九条资产组包.金融企业应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de)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de)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de)规模.
第十条卖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
不良资产(de)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二)金融企业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de)80%.
(三)金融企业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资产估值.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de)基础上,采取科学(de)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de)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de)依据.
注册金融公司第十二条制定转让方案.金融企业制定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de)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de)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方案审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de)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发出要约邀请.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de)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
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及其他需要说明(de)问题.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l个符合条件(de)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五条组织买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de)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一)金融企业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竞买(de)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de)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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