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风险防范的若干思考
AND 消费金融公司风险防范的若干思考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呼和浩特010010)
摘要:消费金融公司因其业务模式———单笔授信额度小、
审批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灵活等特点而具有独特的优势和
竞争力,近些年发展势头迅猛,
但消费金融公司在自身资金筹集阶段和发展业务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作为履行反义务新增四类机构之一,目前我国仍未结合其业务特点与风险点出台相应的反反恐怖融资管理实施细则与行业指引。本文从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业务模
式出发,分析该行业潜在的风险、
探讨其反工作现状,并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风险;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21)04-0068-03
收稿日期:2020-11-09作者简介:张
丽(1989-),女,山东菏泽人,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金融监管。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概况与主要业务模式
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保监会批准,
定位于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
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
2009年,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
理办法》,正式提出在四个城市(分别是北京、
上海、成都、天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我国首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正式成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与信息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消费金融平台越来越多,银监会对消费金融试点城市进一步开放。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的政策,消费金融市场逐步扩大至全国范围,同时将机构开立审批权下放至省级监督管理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提供巨大支持。
截至2019年5月末,共有24家消费金融公司
获批,根据相关数据,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2018年底总资产规模合计为3975亿元,其中有两家的规模超过500亿元,已成为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内多家公司具备强大的IT 技术支持,
实现了线上申请获客、
自动化秒级审批、智能化营销等轻快化运行方式,
运营成本急速下降、管理效率急速提升,充分满足广大中小客户体金融服务需求。
当前的消费金融公司商业模式可分为三类:
一是以线下渠道为主,如锦程消费金融、
捷信消费金融等;二是主打O2O 模式,如海尔消费金融、
苏宁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三是将自身定位为互联网
金融公司,如招联消费金融、
马上消费金融等。目前,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与商户合作的方式基本覆盖
了网上零售、家装、租房、婚庆、教育、旅游、助业等消费领域,产品主要分为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
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定位为商业银行的补充,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及新型客户,通过提供宽泛灵活的信贷产品、广泛的地区覆盖和快速的市场来提供金融服务。另外,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金融科技和
人工智能算法进行产品设计,可以为客户提供“私
人定制”款消费信贷产品,同时不断衍生其他创新
型产品、不断扩张其他服务。相比银行,
因为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快、无需抵押担保、
服务灵活等特点而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竞争力。
二、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分析
实践中,消费金融业务在客户类型、
市场营销、产品和业务模式、业务流程、
风险控制等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呈现出不同特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快速
发展在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消费升级的同时,
也由于其服务便利性、客户准入门槛低、
业务模式新颖等特点而产生新的隐藏性风险和问题,
特别是风险,亟待加以规范。
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参与主体众多,
既有持有牌照的正规机构,也有非持牌照的资质欠佳机构,
机构主动防控风险的能力与水平参差不齐;
加之当前创新的业务模式和多样化的产品类型迅速更新发展的态势,传统的风险防控手段显然不能满足当前的风险特征。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
证监会制定出台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模式纳入其中,但未涵盖消费金融其它业务模式,因此,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仍需关注。
(一)筹集资金阶段隐藏的风险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3亿元,且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要求,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由此可见,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成
本较高。因消费金融公司起步较晚,
盈利能力有限,银行授信时条件严苛,
加大了融资难度,且融资
成本高,消费金融公司则可能寻求以下方式筹集资金。
1.股东以非法资金入股。不法分子通过持有虚假完税证明将非法资金“合法化”,将其投入消费金融公司作为自有资本金而成为公司股东,以达到掩饰非法资金的目的。
2.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消费金融公司为获得低成本长期性资金可选择采取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通过不记名债券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换,不法分子与债券持有人合谋完成债券转让,债券到期时正常收取本金与利息,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
(二)消费金融业务隐匿的风险
1.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法分子利用消费金融放贷额度小而分散、且无需抵押担保的天然优势,通过多渠道广撒网的方式从多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取信贷资金,或者通过“拉人头”方式骗贷、冒领、挪用消费信贷资金用于、网赌、涉恐等违法犯罪活动。
2.以非法资金偿还借贷资金及利息。基于消费金融授信客户特性以及不完善的技术手段,不法分子将非法途径获取的资金用于偿还借贷资金与利息,使得非法资金看似合法,实现混淆资金来源与流向的目的,现有的技术手段还难以识别和避免。
三、消费金融公司的反工作现状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明确将消费金融公司纳入反义务主体。虽然消费金融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反内控制度和组织架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义务,但因缺乏反针对性实施准则、消费金融公司普遍对反反恐怖融资工作不重视、反机制建设与人员履职能力不达标等缺陷致使该行业反工作未能有效开展。
(一)反工作指引性规范缺失,顶层设计有待完善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新增四类机构履行反义务主要依据是3号令,但目前仍未结合消费金融公司业务
特点与风险点出台相应的反反恐怖融资管理实施细则与行业指引,导致消费金融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体系难度较大,主动防控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监管发现,当前消费金融公司制定的反内控制度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风险防控机制不能适应当前本行业所面临的威胁。
(二)反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因借贷资金金额较小,消费金融公司普遍认为本系统发生犯罪可能性极低,目前基本尚未形成“风险为本”理念;机构中绝大多数高级管理层对反知之甚少,难以发挥有效组织、推动反工作的职能;业务条线部门员工参与反工作的主动性不高,跨部门协调开展反工作机制不顺畅,未能形成自上而下全系统的风险防控意识,执行工作浮于表面不到位不触底,风险防范成效不明显。
(三)制度机制建设不健全,难以发挥科学有效的指导作用
消费金融公司反内控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部分制度缺失致使反义务始终未能全面履行;内控制度修订不及时,未能根据监管部门新要求新规定及时完善本机构内控制度,且未能及时、有效地在本系统内传导人民银行新制度新规范,也未将新要求有机融入本机构内控制度体系和操作规程中,政策传导执行不力;制度操作性不强、难以指导工作合规有序开展,工作机制不完善、运行不顺畅,反工作流程混乱、履职不规范。
(四)核心义务履行水平不高,未能充分识别管理风险
消费金融公司客户身份识别要素采集不全面不准确;客户身份识别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不完整留存不清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不科学,风险等级不能根据风险变化实现动态调整;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穿透/识别不到位;针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的管控措施不适当;可疑交易监测指标不合理;名单监控工作未开展等。反义务落实情况未能满足监管要求,严重制约其反工作履职水平。
(五)资源投入不足,反工作效率效果受限
消费金融公司因受到科技专业人才、资金实力限制,系统开发与维护不能满足反工作要求,系统适应性严重不足,当前的反信息系统未全面覆盖所有业务需求,信息技术能力不能有效支持反工作。另外,反专兼职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相关人员对本行业反反恐怖融资风险认识不足,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敏锐判断能力的人员严重匮乏。
四、政策建议
(一)金融监管部门层面
随着消费金融公司逐步迈向“业务线上化、交易虚拟化”的发展轨道,加之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推陈翻新,海量的交易数据、不透明的交易过程以及天然被割裂的资金链条,一方面致使金融监管部门与消费金融
公司之间形成信息壁垒,行业穿透式监管面临巨大挑战;另一方面,因缺乏有效的资金监测手段,金融监管部门配合权力机关追踪犯罪分子资金流向难度进一步加大,发现并破获犯罪面临巨大困难。金融监管部门势必要担负起监管与服务并重的责任,指导、监督消费金融公司切实履行好防范风险的责任。
AND 一是人民银行要增强与银保监会
(局)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部门间监管合力。人民银行应积极
会同银保监会(局)健全完善协调机制,
补齐监管短板,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履行监管任务,
确保监管无死角、全覆盖,共同抵御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和恐怖融资风险。二是积极出台针对消费金融行业的反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与可疑交易监测
标准指引,促进行业风险防控有法可依,
分析消费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点,
发布该行业可疑交易监测标准指引,引导其建立符合本机构业务特
点的可疑交易监测指标和模型,
加强可疑交易监测防范风险。三是探索开展风险评估,全面掌握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状况。研究适合消费金
融公司的风险评估指标,
从客户维度、产品维度、交易维度等多重角度建立风险评估指标模型,
充分发挥风险评估的指引性作用,
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升监管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采取风险提示或预警的方式,及时将风险降至最低水平。四是
灵活运用多种监管手段,
切实增强消费金融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人民银行要根据消费金融公司实
际风险状况实施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加大科技手段在金融监管领域中的应用,
引导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信息系统支持作用,
切实履行反核心义务,增强内部审计和考核力度,有效提升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五是强化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增强反人员履职水平。人民银行应根据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发现消费金融
公司存在的问题开展针对性培训,
及时传导新政策新法规新要求,确保其准确理解政策意图,
掌握工作要点,有效落实规范。
(二)消费金融公司层面
面对当前严峻的风险防控形势,
消费金融公司唯有多措并举、多策并用,在风险管理架构上,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体制机制建设
上,在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信息系
统方面构建常态化机制,改变“重业务、
轻合规”的错误思想,正视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风险态势,积极开展风险防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稳健安全运行。
一是落实风险为本原则,
增强反工作有效性。通过丰富宣传手段和强化培训频次等方式,
提升消费金融公司全员参与反工作、
全面履行反义务、切实防范和恐怖融资风险的责任意识;提升高管人员重视程度,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监
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反职责,
落实好对反工作组织、领导、监督,全系统树立风险为本的工作
理念,确保反工作履职到位,
努力构建浓厚的风险防控工作氛围。二是完善内控制度与机制建设,真正发挥基础性指导作用。建立一套完整有
效、操作性强的内控制度,
探索构建适用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异常交易筛选提取指标,夯实制度基础、健全工作机制,并注意及时更新修订制度,
确保新政策按时落地执行。三是提供资源保障,
增加反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完善的信息系统是反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保障,随着业务种类多样化、数
据信息复杂化,加之手段翻新升级,
给反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消费金融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
特点建设适应性更强的信息系统,
探索建立可疑交易监测指标和模型,确保客户身份信息采集完整、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收集全面、
可疑交易数据分析质量有所提升,构筑安全高效的风险防控体
系。四是落实核心义务履行,
强化反基础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扎实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尽职调查、资料保存等工作,充分发挥反
“第一道关口”作用;针对自身的高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产品,分
析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五是增强风险警惕性,有效提升分析甄别能力。应正视当前和恐怖融资形势,针对犯罪向非银行机构蔓延扩张的趋
势,建立适合本机构的类型分析模型,
培养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的分析研判队伍,提升可疑交易
分析质量,发现高价值的犯罪线索,
推动提升线索成案率。六是优化反人员配置,切实提升业务素质。建立科学有效的反工作业绩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反工作,增强
员工归属感和责任使命感,
降低反专兼职人员流动率、减少专业人员缺口。进一步强化风险合规
意识,深入风险为本理念,
向反部门输入人力资源的同时更注重对其能力的塑造,培养一支高素
质人才队伍充实到各业务条线,
构筑起全面抵御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坚强堤坝。七是提升反宣传培训质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参加反业务培训班、邀请监管部门指导检查、组织召开同行业交流会、
向先进单位学习观摩等多重途径,
鼓励工作人员规范履职、提高警惕性,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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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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