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银监会令
2013年第2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2013年11月14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和银监会规定的;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注册金融公司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要求;
九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当具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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