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相关政 ...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相关政策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0.22
【字 号】黑金办规〔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行政许可
正文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相关政策要求的通知
 
黑金办规〔2018〕4号
 
各市(地)金融办(局、中心):
  按照省政府行政审批改革部署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精神,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办法
  按照省政府“只审一次,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多层级审批”的要求,对审批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设立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由省金融办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 www. v)实行一次性网上审批。
  (二)其它审批
  1.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由省金融办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 v)实行一次性网上审批。
  2.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公司合并,由相关市(地)主管部门实行一次性审批。
  二、有关试点政策
  (一)贫困县(市)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标准依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要求,在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二)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含)以上,公司名称可冠“黑龙江省”或“黑龙江”。
  (三)股杈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股权转让,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发起人持有股份需依据《公司法》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满一年方可转让。
注册金融公司  (四)股东关联方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关联方具体是: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以自然人身份出资入股,如企业股东是最大股东,则其法定代表人是最大企业股东的关联方,最大企业股东不视为其法定代表人的关联方:其他企业股东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互为关联方。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与自然人股东之间具有夫妻、父母子女关系,如企业股东是最大股东,则相应的自然人股东是最大企业股东的关联方,最大企业股东不视为相应自然人股东的关联方;其他企业股东与相应的自然人股东之间互为关联方。自然人股东之间具有夫妻、父母子女关系,则相应的自然人股东之间互为关联方。
  三、工作要求
  (一)省金融办委托市(地)主管部门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企业和拟营业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实地踏查,市(地)主管部门根据省金融办的委托按时完成踏查工作并反馈情况。
  (二)各市(地)主管部门要在省金融办直接下放的审批项目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办法、指引进行审批,严禁违规审批、越权审批、超范围审批;要严格执行“只审一次”,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下级主管部门进行多层级审批:要将审批文件原件1份在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报省金融办备案,申报材料原件由市(地)主管部门保存。
  (三)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工作要求和小额贷款公司政策内容的新变化,省金融办已对相关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申报指引进行了调整,请各市(地)主管部门准确掌握、遵照执行,并做好对行政相对人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各市(地)主管部门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其他
  (一)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相关政策要求的通知》(黑金办发(2016) 24号)同时废止。
  (二)请各市(地)主管部门将此文件转发辖区县(市、区)主管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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